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兴安岭地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和实施成效,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大兴安岭地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是指由大兴安岭地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地区科技局)在地本级科技计划中安排并组织实施的,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着力解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核心技术问题,为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而进行的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科技项目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跟踪问效。
第四条 科技项目支持的对象原则上是在我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承担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我区不具备相关研究能力的科技攻关项目,可由区外科研院校承担。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为科技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必要的技术装备条件、良好的科研能力与条件和经费配套的能力。
第五条 科技项目主要类别为科技攻关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项目、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创新人才项目等。
第六条 科技项目申请渠道实行属地推荐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制,即项目申请单位申请的项目,须经所在地科技局或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
第七条 科技项目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优先支持依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和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申请的项目,优先支持省、地区优秀领军人才申请的项目。加大对区内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支持力度,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
第八条 地区科技局建立科技项目咨询专家库,对专家库进行动态更新,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项目立项、经费预算、检查、验收或鉴定等管理环节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 科技项目立项程序包括编写指南、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受理、项目审查、项目评审、局务会审定、行署批准、项目公示、计划任务书签订共9个环节。
(一)地区科技局每年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需求编写指南,于每年年初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单位按相应项目申报格式,按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完成申报工作。
(二)地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业务审查后,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聘请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一般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重大项目不少于9人。
(三)对于通过专家咨询论证的项目由科技局局务会择优确定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形成年度科技计划草案,正式行文报至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批准后正式下达年度科技计划。并将项目在地区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
(四)地区科技局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的责权利。科技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需要招标的重大项目的立项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严格按照国家、省科技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检查制度、结题制度和成果归档制度。
(一)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从项目立项至结题,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年末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地区科技局依据所报送的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区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三)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地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对于项目实施情况不好,暂缓拨款,限期整改;对项目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将停止拨款,终止或调整项目。
(四)结题制度。项目执行期结束半年内须进行结题。结题包括验收结题和鉴定结题两种形式。地区科技局负责受理项目的验收和鉴定申请,办理项目验收和鉴定批复,汇总登记项目成果。
(五)成果归档制度。按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地区科技局负责对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及时录入项目成果有关信息,完善项目成果信息库。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科技局制订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