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制度
为加强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学术道德准则,创造公正平等的学术竞争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学风建设“三落实、三公开”工作的通知》(黑教科函[2014]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学院教师要自觉接受学院学术规范的监督检查,每年如实汇报各项学术成果,不得有虚假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篡改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
(二)未参加研究或创作工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三)未经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伪造或篡改数据、图表、文献或注释等;
(五)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术、学位论文;
(六)重复、变相重复发表学术成果或提供虚假学术成果发表证明;
(七)伪造或涂改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或其它有关个人学术证明材料;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它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一)学院收到举报材料后,统一由学风建设办公室组织调查。
(二)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到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三)学院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学院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五)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六)调查结论将在学院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七)认真填写《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报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校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