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对整个教学过程的监督、控制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教学督导委员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
教学督导的职责可以概括为:“督教、督学、督管”。督导,最基本的含义是监督、指导。
(一)熟悉、掌握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
(二)深入开展教学调研,为学院在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培养计划等方面提供参考意见,当好顾问;
(三)对教务处的工作和各系(部)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全院性教学质量评估、教学检查等工作;
(四)每学期对任课教师听课一轮,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记录,写出评议意见。检查授课计划、教案的书写及教学进度执行情况,并重点进行教学方法、技巧的指导提高;
(五)负责课堂教学纪律、考试纪律的检查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教务处或院领导;
(七)出席教务处召集的教学工作例会与总结会,通报工作情况,结合师生意见及时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
(八)负责对青年教师特别是新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工作;
(九)每学期末,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提出下学期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的思路或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权利
教学督导机构为教学咨询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权,但履行教学督导职责,对主管院长、教学管理部门负责。
(一)有权制止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有责任对违反教学秩序的师生员工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二)有权取消作弊考生的考试资格;
(三)有权参加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及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制度
教学督导的工作制度主要是指听课制度、评议制度、检查制度、调研制度、反馈制度等。
(一)听课制度。听课是教学督导的一种主要方式。督导员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到课堂、实验室、实训室进行常规性的听课,检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实际情况。可采取选择性听课、专题性听课、对比性听课等方式,保证每学期对全院教师听课一轮。
(二)评议制度。评议制度是教学督导工作制度之一。主要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议;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评议;对教学管理进行评议。运用好评议,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的作用。
(三) 检查制度。教学监督工作要参与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的检查中,特别是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和期末试卷的评阅监控。要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直接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每学期都要开展有重点的检查,抽查各种教学文件,了解教学进程,全面检查教学质量。要对期末考试的出题、批阅、登分,进行抽查审阅。
(四) 调研制度。教学监督工作要采取有组织、有重点的调研。要点面结合、常规与专项结合,对带有普遍性、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特别是对学院的定位、办学的指导思想和教学思想、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设、课程设置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反馈制度。教学督导工作要有独立的信息反馈体系,对学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真实情况反馈。要充分利用校园网和学院办公自动化系统,发布督导信息,定期印发《教学督导情况简报》,每学期将督导员填写的工作信息制成《教学督导信息汇总表》。将重要信息既向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反映,也向广大教师、学生通报,使督导信息公开化,增加督导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构成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办公室设兼职办公室主任1人,具体负责教学督导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等事宜。
(一)教学督导员须是事业心强、治学严谨、办事公道、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含离退休教师);
(二)教学督导员人选由教务处协商各系(部)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由院长聘任并发聘书,任期一年,如工作需要可续聘。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管理
(一)教务处为教学督导员的主管部门;
(二)教务处要认真安排教学督导员的日常工作,热情主动地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服务;要加强对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建立教学督导员工作档案,认真考核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实绩;
(三)教务处每学期对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优秀教学督导员进行表彰;教学督导员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的研究成果,可参加学院教学研究成果评奖;
(四)教学督导员在了解教学运行情况或指导教师提高教学能力进行听课时,每听一节课按0.5课时计入课时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