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当做到文明礼貌不打架,男女交往不庸俗。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七十条 学生应当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社团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远离毒品,拒绝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拒绝参加宗教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