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以辅助补充第一课堂、丰富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实践为宗旨,而自发组成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院党委、院团委的领导。院团委作为全院各类社团的主管部门,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培育、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学生社团的各项职能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学生社团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社团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本规章有关经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由学生自发组织的学生社团应向院团委申请,并递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经院团委审核后方可成立。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学生社团章程。包括:(1)社团名称;(2)社团的性质及活动宗旨(3)组织机构及权限;(4)主要负责人任期及职责;(5)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6)主要活动方式;(7)经费来源及专职管理人员。
2、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姓名、专业、系别;指导教师姓名、专业;社团成员名单。
第七条具备学生社团条件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按下属类别申请社团登记:一、学术类;二、实践类;三、文体类;四、文学类。
第八条院团委接受申请后应对申请社团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申请社团的性质、宗旨、活动方式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2)经费来源是否合理;(3)社团负责人及指导教师是否符合条件;(4)其它递交材料是否属实。
第九条审查合格的社团必须经过一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的七日内由院团委评估,决定是否批准其正式成立,并发出书面通知,准其成立的同时发布公告。
第十条发起人必须满3人才能提出申请,社团人数必须在10人以上,否则将予以解散。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到院团委进行登记注册,以后每学年注册一次。注册主要事项包括:名称、联系方法、负责人、指导教师、会(社)员人数、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等。
第十一条审核未经通过,或是在考察期内出现问题未获批准的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的名义举办活动和收取会员费。已经收取的会费由院团委、社团负责人、会员共同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已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名称混同。考察期内的社团,其名称后须加“筹”字字样。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须向院团委递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刊物指导教师或主要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院团委联系,新的指导教师和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院团委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上任。院团委保留对社团负责人的任免权。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视同原社团注销。新社团的成立应重新按本章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因某些原因难以继续开展工作的,在征得大多数会员同意后可以向院团委提出注销申请。
第十七条注销申请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目前社团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负责人、指导教师、成员情况、经费状况;2、申请注销的原因;3、对社团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院团委对学生社团审核注销后一般予以发布注销公告,同时监督其后的有关具体事宜的操作。
第十九条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社团,院团委有权对其进行整顿,对性质严重的有权强行注销,并报请学院行政部门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持续一学期不进行活动的社团,由院团委发布公告,予以注销。
第三章 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新成立的社团负责人由发起人民主推选,并报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社团更换负责人,应由原社团成员民主推选,并经院团委考核后产生。
第二十三条新负责人产生后,社团原负责人应将本社团的活动档案及各种资料尽快移交给新任负责人,并一同到院团委登记交接。
第二十四条社团负责人是社团的最高代表,应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对外交涉能力,积极带领本社团成员开展各项活动,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二十五条院团委有权罢免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并由院团委召集该社团其他工作人员和社团成员代表,民主协商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不是民主选出的负责人,院团委不予承认。
第四章 社团内部关系
第二十六条学院学生有权按社团有关章程规定,自由参加或退出任何一个社团,每一个社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二十七条社团成员遵从本条例和该社团章程,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各个社团均应在每学年初第一周内,对本社团全体成员进行注册。注册名单须上报院团委,并到院团委统一办理会员证,同时办理有关经费事宜(关于经费使用详见附件)。注册人数不足10人的社团应到院团委申报注销。
第二十九条社团全体工作人员和该社团成员代表经过协商后,对不按社团规章制度行事的会员,有权开除社团成员,但应做好记录工作,以便今后查询,被开除的社团成员对社团的财产丧失应享有财产清查权。
第三十条对于本条例未具体规定的其它问题,由院团委和该社团成员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一条注册的社团需在每学期初向院团委递交一份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在每学期末交一份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等。
第三十二条社团每次举办活动,如开设讲座、与外校联谊前,需向院团委递交一份活动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内容、主题、场地、参加人数、举办单位等。
第三十三条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应做好活动记录,包括活动效果、社团成员意见等,以便在社团评比时参考。
第三十四条各社团使用广告栏或出海报必须向院团委请示,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评估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根据各社团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将定期进行优秀社团的评选活动。评选为“优秀社团”的组织将获得下一学年度相应的资助。
第三十六条对社团工作提出有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负责人或成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收费多而连续一学期不搞活动的;2、擅自开展未经团委批准的活动的;3、有违反本规章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由各学生社团制定的处罚规则报院团委审查批准的,社团有权使用,但具体处罚意见须报院团委同意。
第三十九条各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任何人不得以社团的名义为个人谋利,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通报所在系给予处分,直至记入个人档案。
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社团会费管理细则
一、收取会员费的社团招收会员,必须在收费前向院团委递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各项收费的标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
二、各社团收费不得超过10元。如有特殊情况必需增收会费的社团,须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查明情况属实,经批准后方可增收。
三、各社团纳新后收取的会费,须在一周之内上交院团委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动用。
四、各社团在上交的会费中不得有隐瞒会员、会费等舞弊行为。
五、各社团上交的会费由该社团专门使用,院团委设专门的帐户,并由团委教师监督管理。
六、各社团可预先从基金中领取本社团会费的10%作为日常经费开支。每学期活动结束后,到院团委结帐。
七、各社团举办活动前须认真具体填写活动计划表,并凭此表向院团委申请活动预算经费,经批准后活动方可进行。待活动结束,凭发票到院团委报销。
八、各社团应在每学期期末向院团委递交经费使用表,详细填写。
九、各社团财务人员必须做好本社团财务收支工作,要求帐目清晰。可以不定期到院团委查询本社团经费使用情况,并向会员公布帐目、会费使用情况。
十、本细则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社团赞助费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生社团的利益,规范学生社团与社会的联系,引导社团向健康化、社会化、有序化方向发展,对社团赞助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各社团在联系赞助以前,须向院团委递交申请书。申请内容应包括:(1)对方单位简况;(2)活动内容、主题;(3)活动的时间、地点、形式;(4)预期效果等。
2、对赞助双方的情况,该社团负责人须如实向院团委报告,与团委指导教师商讨。在活动前,须向院团委上交赞助协议的复印件,予以存档。
3、赞助费必须用于被赞助的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若有剩余,则余下的部分并入该社团团费,作为社团活动经费。
4、被赞助的活动必须健康向上,有益于对广大同学教育培养。
5、对于联系到赞助费的工作人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如下:(1)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2)作为工作成果记入工作档案,作为期末评选“优秀社团干部”或“优秀社团团员”的条件之一。
6、本细则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7、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