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在校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及自身特点,特制定《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9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满足以上条件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优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9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10级学生以高考成绩为准。
二、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说明
1、凡学科成绩有不及格者或违反校规校纪,以上奖项不予申请。
2、国家奖、助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各系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系在限额内对上报材料严格评审,提供初选名单送交学工部,经学工部复审合格后,呈送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全院公示5天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各系在11月5日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材料上报学工部。纸制材料需经系主任签字加盖公章,上报学工部。(同时上交电子版)
三、监督检查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公示制。
各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学工部报送初选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前,应在系内进行公示;学工部审定后在报送教育厅前,应将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评定名单公布后,学生如有异议,可依据程序到系(初选名单)或学工部(审定名单)陈述意见。有关部门将给予答复。
(二)在评审奖助学金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全额退还奖学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监督举报电话0457—2172398(学院副书记)、0457—2172368(学院副院长)、0457—2172303(纪检委副书记)、0457—2172367(学工部)接受全院师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