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是2002年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是大兴安岭地区产业人才培训基地,黑龙江省骨干高等职业院校、“1+X”证书试点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校园”。

学校占地44公顷,建筑面积近9.2万平方米,建有附属医院、综合实训基地、版画创作基地等75个校内实训、实践基地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10个校外实习、就业基地,拥有大兴安岭寒地中药产业研究院,大兴安岭寒地药材与智能产业研发中心、大兴安岭检验检测中心及兴安文化研究所等多个关键技术研发平台、文化传承创新平台、职业培训服务平台,固定资产总值2.3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近6000万元。全日制在校生4000余人;有教职工295人,其中专兼职教师245人,高级职称教师78人,研究生学历教师102人,“双师型”教师103人,省级教学名师5人。

学校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具备中等职业教育、成人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功能,积极开展职业培训。设有医学技术学院、人文教育学院、生态环境学院、信息工程管理学院、艺术设计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6个二级学院和基础部、思政部2个基础学科教学单位,开设中医学、护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旅游管理、学前教育、现代文秘,中草药栽培与加工技术、森林草原防火技术、林业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广告艺术设计等20余个高职高专专业,建有6个省级重点专业、2个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其中森林草原防火技术、林业技术两个专业入选黑龙江省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临床医学专业入选教育部卫生部卓越医生培养计划,形成了重点引领、特色发展、辐射带动的专业建设格局。学校秉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牵头组建由65家政校行企单位组成的大兴安岭职教联盟,参与组建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协同发展联盟、中国(北方)现代林业职业教育集团、黑龙江省林业职业教育集团,并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哈尔滨林海明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及俄罗斯远东国立农业大学、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等国内外知名院校建立对口合作关系。

2014年12月,学校成为黑龙江省骨干高等职业院校,综合办学实力跻身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前列。2016年和2019年,学校两次入选高职高专院校综合竞争力全国600强。2020年7月,原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张庆伟同志来到我校检查指导工作,对近年来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工作给予充分肯定。2021年12月,学校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专业群入选黑龙江省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标志学校迈入黑龙江省“双高”院校建设行列。

作为中国最北大学,学校深深扎根大美兴安,始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围绕“六个龙江”建设,以践行“身在最北方心向党中央”的忠诚誓言,为推动省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 6000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万元)
  • 9.2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110 校外实习、就业基地(个)

敬海新

党委书记 了解更多

党委书记敬海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联系医学技术学院。

李国兴

院长、党委副书记 了解更多

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党委书记外出时,主持党委日常工作。联系生态环境学院。

李为海

党委委员、副院长 了解更多

负责党政办公系统、财务、招生就业、图书管理、科研工作。院长外出时主持行政日常工作。分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图书馆、科研部。联系信息工程管理学院。

付继冬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了解更多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主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工作。

黄桂华

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了解更多

负责组织、干部、人才、编制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工作。主持党委组织部全面工作,分管机关党总支。

王晓飞

党委委员、宣传统战部部长 了解更多

负责宣传思想文化、意识 形态、统一战线、政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主持党委宣传统战部全面工作。联系艺术设计学院。

组织机构

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

校园风光

CAMPUS SCENERY
  • 图书馆
  • 论坛
  • 篮球场.jpg
  • 大门
  • 人工湖
  • 人工湖
  • 学生公寓
  • 校园
  • 体育场雕塑
  • 校园一角
  • 教学主楼

学院章程

SCHOOL CONSTITUTION

序    言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是2002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大兴安岭地区产业人才培训基地,黑龙江省骨干高等职业校校、“1+X”证书试点单位、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校园”。学校前身是创办于20世纪70年代的大兴安岭卫生学校、大兴安岭师范学校、大兴安岭林业学校和大兴安岭广播电视大学。学校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已任,为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黑龙江省经济建设培养了三万余名栋梁之才,充分发挥人才培养培训、科技研发攻关、文化传承创新等社会服务功能,形成独具特色的办学内涵,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的决策部署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等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定不移地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简称:大岭职校;学校英文名称:Daxing'anling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DLVC。学校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晨光街13号;邮政编码:165000。学校网址:http://www.dxalu.org.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举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对学校进行考核和管理。学校负责人由学校举办方推荐人选,经省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由省委、省政府任命。

第五条  学校举办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支持引导学校发展,加大职业教育投入,落实职业教育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同意并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核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整招生比例。

(三)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依法制定单独招生考试、中高贯通、高本贯通考试办法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五)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开展课程建设、教学设施建设

(六)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七)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鼓励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

(八)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依法依规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九)对国家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等以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以推动林区产业发展、民生建设、社会进步为己任,支撑全省高等教育布局,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努力建设特色鲜明、行业一流、国内知名,辐射黑龙江及内蒙古北部地区,服务国家生态安全与生态建设,凝聚大兴安岭精神的高水平高等职业校校。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努力为龙江、兴安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人才、成果与智力支持。

第十条  学校传承德能精进学技双馨的校训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置于全部工作的中心地位,努力促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主动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积极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校学历教育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积极发展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农林牧渔、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电子信息、艺术设计传媒、旅游、财经等专业大类。学校坚持以医药卫生类专业为优势,以农林牧渔类专业为特色,积极促进相关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黑龙江省和大兴安岭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保持稳定、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生命线,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建立完善教学质量监督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评估机构,实行教学基本状态监控,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科技兴林”的服务理念,积极开展生态产业、“双寒”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研究与创新,积极推进与行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校所的协同创新,推动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与成果共享。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积极推进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实践研究、学术交流与成果扩散,积极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建立和完善以成果产出、创新水平、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实施“名师建设工程”,培养更多在省内有较高知名度的教学名师,通过行业培训、企业培养以及实践锻炼,打造一支业务精湛、技能过硬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保证教师总数与办学规模相适应,高级职务教师、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以及“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均符合国家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努力构建政治立场旗帜鲜明、精神内涵特色突出、环境设施优美完善、管理制度务实高效的大学文化。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扎根边疆、艰苦奋斗、立足本职、开拓进取”的大兴安岭精神,传颂校徽、校训、校歌内涵,传递优秀传统文化、典礼仪式教育、主题实践活动的文化力量,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培养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不断改善服务技能人才培养的校园环境和办学条件,建立完善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教学模式和管理体系,搭建关键技术研发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打造职教活动周、校园艺术节、兴安特色版画等文化精品。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门办学,积极探索校际、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办学经验、育人理念,促进农林牧渔、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电子信息类专业协同发展,促进合作校校之间教育、文化、艺术的广泛交流,适时、适度地开展联合培养,推动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的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全面提高领导改革发展能力,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爱党爱国、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 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校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经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或授权,可以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纪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党委在校(系)级单位党组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二级学校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工作。涉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培训、课程建设、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部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7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科技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按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与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设置或者申请增设专业。

(三)学术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教学科研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专科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10%,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具体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组成、职责,代表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在校学生总数的10%。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学生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两年。学生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具体明确学生代表大会组成、职责,代表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

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设置党政职能、教学辅助及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学校对各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校隶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形式为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咨询与普法相结合,服务与指导相一致的原则,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协助学校正确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法律顾问对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遵照其章程进行。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和分类管理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学校设立全员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的聘任及考核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鼓励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学校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在学校设立工作室。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完成聘任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职工的权益救济与申诉受理机构为学校工会。申诉程序包括申诉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处理。

第四十七条  离退休教职工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重视、支持离退休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第一课堂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三)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四)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资源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可以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支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学校认真落实高校就业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配齐配强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在二级学校专门设立就业负责人,加强就业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育人支持体系、加强就业权益保护、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等系列毕业生就业服务。

学校各相关部门、二级学校通过就业政策、就业形势讲座,加大国家和地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宣传,帮助毕业生建立积极的就业观,教育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主动服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立足兴安、面向全省,辐射全国,扎根地方,服务基层,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基本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学校资产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合理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促进校办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精神为:艰苦奋斗、开拓进取。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为:德能精进,学技双馨。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风为:求真、向善、尚美、笃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标识整体为“书”的形态,下部分融入学校创建年份“2002”年,共有两种配色设计。标志运用“书”的形态,作为创意概念,寓意教育之魂;标志蕴含“北”、“黑”、“”等字形态,作为意向概念,寓意地处祖国最北、隶属黑龙江省的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兴盛发展;标志融入“冰雪”、“森林”等自然元素,体现学校区位特点和办学特色,彰显“冰天雪地、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标识 “见下图”。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主色调为白色、绿色,居中印有绿色学校标识。”(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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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校歌》。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3月10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核准工作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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