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综合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综合实训基地管理,充分发挥综合实训基地在教学、科研、生产、培训和创业孵化等方面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综合实训基地是指东校区内的各实训基地及位于东校区内的由学院专业技术人员领办的企业与研究所、发起的学会与协会总称。
二、综合实训基地内各实训基地由所属系负责管理;学院专业技术人员领办的企业与研究所、发起的学会与协会,如不属于系部处室创建,由实习实训办公室负责管理;综合实训基地的使用协调性管理由实习实训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环境卫生、清雪、安全保卫等后勤服务由总务处负责。
三、综合实训基地主要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培训服务,同时可面向社会提供教学、科研、培训服务,并要发挥应有的生产功能。
1.各系负责所属基地的设备账卡、档案、维护、使用等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实训室内卫生和所属基地功能发挥建设,并通过学院网站向学院各部门、教职员工、社会公布所属基地的设施设备和可以承担的主要的教学、科研、培训工作。
2.若需在非本系所属实训基地内开展实践教学,由实习实训办公室安排所属部门落实。
3.学院教职工拟在综合实训基地开展科研工作,须经科研部同意,由实习实训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4.若需在非本部门所属实训基地内开展培训,须经分管实训基地副院长批准,由实习实训办公室安排所属部门落实。
5.社会上的组织或个人有意在我院综合实训基地开展科研、培训或实践教学,须与实习实训办公室洽谈、起草协议,协议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实习实训办公室安排所属部门落实。
6.实习实训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综合实训基地实现生产功能。专业技术人员领办企业、研究所,发起协会、学会项目和校企合作项目由实习实训办公室负责可行性初审,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实施。
四、综合实训基地内有实训基地的各系要及时根据实践教学与科研需要、院工作部署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起草所属实训基地改进、维修计划,及建设项目计划,报实习实训办公室,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列入建设或维修计划。
五、成立综合实训基地管理工作小组。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总务处、财务处、各系、科研部、实习实训办公室负责人任成员,实习实训办公室承担小组办公室工作。
六、教务处、总务处、实习实训办公室、科研部、财务处须根据各自工作需要,适时对综合实训基地及其开展的实践教学、科研、生产、培训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综合实训基地管理工作小组须组织联合检查。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并及时进行亮点、问题和建议反馈,跟踪问题整改。
七、适时召开加强综合实训基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八、实训基地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原则。
九、综合实训基地内每个实训基地管理员为该实训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系主任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校企合作建设的实习实训基地,要在合作协议里确定该基地管理员、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实验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培训教师为行课期间安全管理责任人;在基地开展科研的科研人员为科研期间所在实训室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人要熟悉并掌握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知识。
十、各基地内的各实训室必须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悬挂告知。
十一、管理员、指导教师、培训教师、科研人员等安全管理责任人必须对全体参与实践教学、科研、培训、生产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十二、在实践教学、科研、培训、生产过程中,管理员、指导教师、培训教师、科研人员等安全管理责任人要做到:
1.不得离开岗位。
2.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不允许不掌握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的人操作。
3.严禁在实训室内吸烟、就餐及做与实践教学、科研、生产、培训无关的活动,保持室内安静、卫生。
4、每次教学、科研、生产开始和结束时,都要对设备设施、水、电、暖、门窗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及时上报处理。
5.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照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6. 严禁私自配备实训室的钥匙或转借他人。
7.填写使用记录。
十三、各实训基地管理员要经常检查所管实训基地的水、电等系统运转是否正常,水、电、暖、门窗、监控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雷击、防破坏的安全防范工作。节假日要彻底断水、断电,放假前要要封门、封窗。管理员要督促、检查使用人员的安全工作。
十四、各实训基地管理员和实践指导教师要掌握所负责实训室内各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保管注意事项,严格按规程操作仪器设备,做好定期校验和保养工作。
十五、大型设备、精密仪器设备、有很大安全隐患的设备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做到在明显处有操作规程,并有使用记录。
十六、由于自然损坏、维护不善、责任事故所造成的设备故障,要及时进行维修。凡使用者无法自行维修的仪器设备,经学院同意后送修。对无法维修、无法使用的设备,按照学院规定处理。
十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仪器设备等资产损坏、损失,责任者应予赔偿。
十八、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物资,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十九、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训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造成的低值易耗品损失。
5.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二十、在发生物资损坏、丢失事故时,所属部门要及时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实训室的仪器设备,未经所属部门领导批准,一律不得私自带出;外借须履行手续。
二十二、校企合作、面向社会开放产生的收入、收取的材料费和水电费,按照学院相关财务规定收支。
二十三、综合实训基地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解释。未尽事宜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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