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创建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大兴安岭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学生宿舍、公寓入住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工部为宿舍的直接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积极配合、协助进行学生宿舍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要以育人、服务、安全、和谐为宗旨,各二级学院要充分利用学生宿舍这个阵地,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宿舍文化建设,为学生创造优良、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生宿舍由学工部及各二级学院按照有利于管理和同一专业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统一分配与调整。学生应按舍务科分配的位置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如特殊情况需调换宿舍需辅导员(班主任)同意。
第六条 学生要爱护公物,若丢失、损坏要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要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养成用后即关和房间无人时关灯的良好习惯。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的现象。学生宿舍要按学校作息时间定时送电、定时停电,特殊天气、主要节假日适当延长送电时间。
第八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网线、乱接灯头,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否则,视其情况,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晚上熄灯时间为22:00。宿舍锁门时间为晚上21:30,本办法中的晚归时间、深夜外出时间是指21:30以后。
第十条 学校实行晚归、深夜外出登记制度。学生要严格遵守学院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凡在规定的出入时间之外出入学生宿舍或学校大门者,须请示辅导员(班主任)。经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方可出入。
第十一条 学校对无故晚归、不归学生实行登记报告制度。舍务部学生干部、寝室长有义务对本班无故晚归、不归学生进行排查、报告,凡有无故晚归、不归学生的宿舍,宿舍寝室长或当日值日生需在晚上22:00前报告给宿舍管理老师。宿舍管理员要认真登记、排查,必要时通报给辅导员(班主任)和相关系部,辅导员(班主任)和相关系部负责排查,落实原因并处理,并将处理原因及时反馈给宿舍管理老师。每学期无故晚归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2次者给予记过处分;3次者由其家长领回,给予1周乃至1个月的暂时取消住宿资格,暂时由家长监护。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他人。凡未经批准而私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酗酒、赌博等;严禁在宿舍内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等;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不准在宿舍和楼道燃放鞭炮;严禁在宿舍进行各类营利性活动和饲养任何小动物。
第十四条 原则上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不听劝阻,强行闯入女生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遇外单位人员或无理取闹者欲强行进入女生宿舍的,应立即报保卫科。
第十五条 学生离开宿舍或假期封宿舍时,要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锁好宿舍门窗。若由学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除经济赔偿外,视其危害程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要爱护消防器材,对配备在宿舍楼内的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严禁擅自使用或挪为它用,否则将按照学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故意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学生应服从学院管理,阻碍、抵制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要保持宿舍楼内的卫生,养成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严禁在楼道内乱泼水、乱烧废纸和乱扔杂物等,严禁向窗外扔烟头、酒瓶、罐头瓶、泼水等。
第十九条 宿舍内卫生要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要保持宿舍经常通风换气,积极参与“文明宿舍”、“星级宿舍”的评选活动,自觉配合和接受学院宿舍卫生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卫生及物品摆放检查由学工部、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和宿舍管理员共同负责。检查结果向辅导员(班主任)及各二级学院通报。对多次检查仍不达标的寝室,要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按照《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