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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23年11月29日

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一、认真执行教育部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

1.招生政策公开。

2.招生资格公开。

3.录取章程公开。

4.招生计划公开。

5.考生资格公开。

6.录取程序公开。

7.录取结果公开。

8.咨询与申诉渠道公开。

9.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10.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二、严格遵守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六不准”工作纪律

1.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2.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3.严禁高校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4.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5.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6.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三、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十条禁令”

1.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2.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3.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4.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5.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6.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7.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8.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9.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10.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四、坚持教育部年招生录取工作“三十个不得”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5个不得”、省级招办“6个不得”、高中学校“4个不得”和高校“15个不得”:

1.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2.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3.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4.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5.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6.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7.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8.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9.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10.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11.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12.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13.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独立负责。

14.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

15.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内设学院及教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切实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录取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各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副院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及二级学院院长为小组成员。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对招生的日常工作。根据招生录取工作需要,在录取期间下设工作组。同时,各二级也要学院成立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招生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及阶段性招生工作,克服困难,服从学校整体招生工作安排,并处理好招生与本职工作间的关系。

(一)招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2.制定招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决策和部署招生工作;

3.负责监督办公室的录取工作,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规定;

4.解决、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5.支持招生办公室完成有关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二)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以下简称招委办):

1.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的招生政策;

2.负责对各二级学院招生宣传人员进行培训、选派和考核工作;

3.负责学校招生简章的材料组织、印制,组织和落实招生宣传工作;

4.负责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落实、上报工作,向有关省(区、市)招办报送和核对当年的招生计划;

5.负责学校招生网站中信息的发布和更新,加强招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6.负责招生远程录取工作,对录取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存档工作;

7.协助完成新生报到工作,做好与学工部、教务处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数据衔接工作;

8.负责招生文件、录取名单等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9.负责完成招生工作总结、报告,按时上报相关报表。

10.严格按照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对违反工作纪律或保密规定的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工作组职责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立管理录取组、联络组、后勤保障组、咨询接待组和录取监察组,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1.管理录取组:管理、维护录取期间计算机网络系统,负责网络安全,培训录取工作人员;审阅考生电子档案,按时完成与各省区招生办公室的网络数据传输等。

2.联络组:负责学校与各省区招生办公室的工作联络,协调招生计划的调整,各省区招生录取进度和阅档、退档及其他业务工作。

3.后勤保障组:负责录取期间的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4.咨询接待组:负责来信来访和咨询服务工作,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反馈给领导组;涉及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监察组;负责向考生或家长反馈有关答复意见。

5.录取监察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期间执行政策、规定和纪律的情况,查处招生中违纪、违规案件,接待和处理重要信访。

二、招生计划

1.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发展、专业设置、办学实力、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申报本学院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

2.招委办将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办学的综合能力,结合地方经济社会需求,在各二级学院申报招生计划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优化优质教学资源配置的角度,编制年度招生计划方案,提交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三、招生宣传

1.招生宣传是提高生源质量和数量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证。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实行“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二级学院和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2. 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由招委办负责具体统一策划、组织实施。招委办负责制定年度招生宣传方案,组织编制招生宣传材料,培训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对外发布招生信息。

3.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专任教师、管理人员、辅导员等组成的招生宣传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学院招生宣传工作。负责按招委办要求编辑和报送本学院招生宣传材料,按时接听招生咨询电话,按要求选派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参加学校招委办组织的招生宣传活动。

4. 招生宣传工作应积极地通过媒体、咨询会、网络、电话、信函、赴各地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所有宣传工作人员在宣传过程中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词,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层次和类型,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

四、录取原则

1.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切实维护我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

2.严格按照国家录取政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进行审核录取;同时负责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3.要按各省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程序和网上录取工作时间,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和上载审核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4.所有录取新生,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五、远程网上录取工作流程

1.接收登录卡。接收各省区招生办公室寄送的网上录取院校登录网络的有关信息(服务器地址、用户名与用户密码等)。

2.登录网络。收到登录信息卡后,要与各省服务器进行联机试验,以检查网络是否畅通,硬件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客户端软件和院校录取子系统安装是否正确。

3.核对招生计划。下载数据后,认真核对招生计划,若有差错,及时与联络组和相关省区联系。

4.确定调档比例和投档。要按各省规定时间将提档比例或有关要求以传真方式发至各省区招生办公室。

5.阅档、退档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下载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审阅,确定预录取考生的专业和预退档考生名单。

6.录取审核。对已经确定的予录取学生名单,须经录取组组长、监察组组长、领导组组长逐级签字审定。

六、录取工作规定

1.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2.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学校招生政策、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录取与退档等要经领导组审核批准。

3.录取期间,与招生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4.录取场所内,一律不会私客,工作人员如因公需对外联系,必须履行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录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时间,不得随意脱岗、串岗。

6.录取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录取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得传播泄露任何有关录取信息。

7.录取工作人员要树立为考生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咨询接待人员应热情,细致回答考生及家长的问题。

8.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准以任何理由索取或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不准利用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名义欺骗、勒索、接受考生和家长的钱物,不准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与娱乐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指名录取或按条子录取考生,不得利用安排和调整计划谋求不正当利益。

9.对违反招生录取工作纪律者,取消其录取工作人员资格,如有违规行为,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坚决予以查处。

七、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含单招、对口升学、扩招)及中等教育招生。

2.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招生机要信息管理办法

 

为加强招生机要信息管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招生机要信息的内容包括:考生个人基本信息和在新生录取过程中采集、管理、使用的需阶段性保密的各种信息。

2.现场录取工作人员,对招生录取机要信息具有保护、保密和安全管理的义务,在保密规定时限内任何人不得泄露招生录取机要信息。

3.直接接触招生录取机要信息的人员,是管理机要信息和机要档案的直接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招生录取机要信息和机要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4.录取微机操作员负责对考生信息和录取信息的采集、管理、使用、发布和归档,对信息的保密安全负重要的管理责任,必须严格按国家保密规定妥善管理考生信息和录取信息、妥善保管远程网上招生录取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严禁丢失、泄露。

5.采集新生信息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及时备份和妥善保存新生信息数据。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按规定搜集、整理和移送。

 

 

 

 

 

招生宣传工作流程


对口升学考试报名工作受理流程



专升本考试报名工作受理流程
 新生录取通知书打寄工作流程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地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学校、二级学院两级工作机构。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就业指导中心,各二级学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黑龙江省和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

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

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

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10.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教育活动、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

  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二级学院、各专业就业情况;

  12.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13.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站,设就业工作负责人1-2名,毕业年级各专业辅导员为就业指导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级学院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研究决定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全员化、全程化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

  3.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4.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

  5.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6.配合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7.做好本级学院的就业工作总结;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八条 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努力完成学业;

  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积极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3.参加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4.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母校争光。

 

 

第三章 就业工作经费

 

  第九条 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走访学生实习实训单位,回访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开展访企拓岗,开拓就业市场,开展就业指导及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就业工作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办公用品消耗,就业工作人员值班补助、误餐、通信补贴、奖励等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条 就业工作经费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在学校年度经费中拨出一定额度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 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筹预算和分配,各部门独自管理使用,财务处负责监督核销。

 

第四章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考核和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 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校工作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就业指导中心制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执行。考核与评价工作必须以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本级学院就业率等为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程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大中专生(不含函授、业余的成人教育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训班学生)。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程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适应新的就业形势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依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毕业生就业与社会发展

 

1.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2.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广大毕业生及时进入各行各业就业,不断提高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改善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保持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至关重要。

3.积极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可以解决广大毕业生个人的长远发展问题,解除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后顾之忧,对于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规模逐年增加,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加快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采取得力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功能

 

1.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实行学校“一把手”工程,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坚持“领导主抓、部门统筹、各二级学院为主、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体系,坚持“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就业工作方略。

2.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职责。一是认真履行“培养、教育、指导、服务、协调”的义务,充分发挥学校在毕业生就业中的主导作用。二是根据国家和省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研究制订学校的就业工作方案及工作规则,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三是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指导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毕业生资源统计、资格审查、需求信息收集,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以及毕业生的推荐工作,及时向省教育厅主管单位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四是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并负责审核来学校参加和举办各种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的资质和招聘人身份,严格监督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维护毕业生在招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五是依据学校专业市场对人才专业素质、知识、技能结构的实际需求和不同专业毕业生年终就业率的情况,对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具有建议权。六是负责学校就业工作的评估和总结,并按时报送学校党委和省教育厅。

 

第三章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1.毕业生有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择业的权利。

2.毕业生有从全国各级劳动力市场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

3.毕业生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维护本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4.毕业生有了解所选择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生活待遇、工作环境及其它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的权利。

5.毕业生有申请不就业的权利。

6.毕业生有服从国家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7.毕业生有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自己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等基本情况的义务。

8.毕业生应诚实守信、履约践诺,有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签订并自觉履行就业协议、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义务。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1.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教育部统一部署,省教育厅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2.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方案、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就业方案调整、毕业生接收、培训等阶段。

3.毕业生就业工作从学生入校开始实施,在各年级采取不同形式开展与就业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与服务

 

1.就业指导包括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择业技巧指导、就业政策指导、就业信息指导、就业心理指导、社会适应指导、毕业生创业指导等。

2.要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创业意识培养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的宣传。

3.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务国家需要,到基层去,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灵活方式和多种形式实现就业之路,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4.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要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必修课,同时采取专题报告、辅导讲座、政策咨询、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第六章  就业市场建设与招聘活动管理

 

1.毕业生就业市场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运行机制。

2.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毕业生资源,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供需见面等高效、优质的综合服务。

3.毕业生招聘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坚持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4.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具有审查认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资质的权利;有认定发放招聘准入手续、发布资源信息和就业报告的权利。

 

第七章    

 

1.本规则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专科生。

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指按照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3.本规则如与上级政策、规定发生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流程

 

 

 

 

 

 

毕业生档案转递流程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征兵工作管理制度

 

一、开展国防法规教育和征兵政策宣传,增强大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法制观念和国防意识;

二、依法开展兵役登记和学校征兵潜力调查摸底工作;

三、组织大学生应征报名,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考,确定预征对象,抓好大学生在校期间现实表现考察、病史调查、学历审核等工作;

四、配合当地政府征兵办公室做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训练、审批定兵、交接起运、受理淘汰退出等相关工作;

五、按规定做好大学生应征相关手续办理、毕业证发放和学籍档案、党团关系转迁工作,落实入伍大学生学费资助、保留学籍(入学资格)等有关政策待遇;

六、做好退役大学生和部队淘汰退出且符合复(入)学条件大学生的复(入)学工作,组织参加学校各类活动,为其发挥优长搭建平台;

七、做好入伍大学生数据统计、跟踪教育、后续服务保障等工作;

八、加强高校征兵工作站建设,组织征兵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抓好征兵工作队伍建设;

九、完成兵役机关赋予的其他相关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