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学计划、教学文件、教学资料管理
第一节 专业设置的规定
一、学制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大兴安岭职业学院高职各专业学制分别为三年或五年(五年制高职/高师)。
二、专业设置
(一)、专业设置
1、专业设置决定着培养人才的专业面向,是学院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当根据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立足大兴安岭地区面向全国,根据人才劳务市场的供求形势,积极稳妥地设置或调整专业。
2、设置或调整专业,要以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3、专业设置要符合人才培养的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知识结构、能力目标和素质要求,有比较科学的培养方案,有比较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体系。具备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图书资料和实验、实习(训)设施等基本条件,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质量。
4、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的效益,学院专业设置应在一定业务范围内相对靠近,以现有骨干专业为支撑,上下延伸,横向联合,交叉开发,动态组合,逐步形成本校的优势和特色专业类群。
5、为加强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学院开设专业应保持相对稳定。为了适应社会人才需求的变化,学院应具有培养急需专业人才的能力,应创造条件开设社会急需的短线专业,适时调整原有专业。
6、学院努力探讨产学结合的办学路子,积极推动与企业联合开办专业,与其它高校联合开办专业的新路子。
(二)、专业设置的要求与程序
1、学院开设新专业,事先应进行人才需求调查,论证可行性,准备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落实教师和教学条件,做好各项准备。
2、根据教育部规定,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规定,在本院已设专业下面分专门化的小专业(即大专业下的多职业方向化),也可在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与原有专业同类型的专业。
3、学院开设专业目录以外的新专业,需进行充分的论证,报请学院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或上级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节 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教学计划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凡有省部颁统一教学计划的专业,均应按计划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尚无上级统一颁发教学计划的专业,教务处应组织各系部制订本校使用的教学计划(试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从2007级新生开始将各专业的教学计划进一步细化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以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保证必开课程的合理开设顺序和所需课时,确定开课的科目、开设顺序和课时,保证实践教学时间和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时间。
二、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均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拟定,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保证高职各专业实践教学至少占人才培养方案的1/3,师范类实践教学至少占人才培养方案的1/5。
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后,应保持稳定性与严肃性,不得轻易变动。确需变动时,需由系(部)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四、未统一制定颁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或学院新设专业,教务处应组织有关系(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试行),作为该专业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
五、方案中必须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要求(5-7项)、知识和岗位技能要求(3-5项)、学制和招生对象、教学时间分配表、主要课程设置及理论课时安排表、实践教学环节、理论与实践学时数及比例、毕业条件、必要的说明。
六、相关课程安排
1、主干课程须在前四个学期内完成,辅助课程可作为免修课开在第五学期,第六学期实习。(每学期安排18授课周,每周安排32学时,周三下午为学生活动时间)
2、“两课”在前三个学期开设。第一学期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每周各两学时;第二学期开设《毛泽东思想概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每周两学时;第三学期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每周两学时。中国近代史纲要在第三学期安排4-6学时讲座。
3、公共计算机课在前两个学期开设。第一学期《计算机基础》,第二学期计算机语言(C语言、V-B、V-F),每周4 学时。
4、公共英语课在前三个学期开设,每周4学时;公共体育课在前三个学期开设,每周两个学时。
5、限定性艺术选修课在第一学期开设,每周五下午1学时;就业指导课和专业选修课在第四学期周五下午开设,南校区双周开设就业指导,单周开设专业选修课。
6、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课时应占人才培养方案总课时的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课可做适当调整)。
六、人才培养方案格式要求
1、大标题:三年制《XXX》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黑宋体4号字。
2、小标题加粗,正文均为宋体5号,单倍行距。
3、教学进度表中课程分四部分,分别是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4、符号说明:考试(▲)没有标示的为考查课程 “①”数字为教学实习周数。
5、方案中要体现选修课内容和学时
七、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由教务处按年级统一印制。
第三节 教学大纲管理规定
一、教学大纲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出的各课程教学纲要,是该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组织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依据。
二、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须有相应的教学大纲。凡主管部门已制定了统一大纲的课程,均应按统一大纲执行。主管部门尚未统一制定颁发教学大纲的课程,由各系(部)依据专业教学计划,组织专业教研室按学院规定的格式编制课程教学大纲(试行),经各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三、教学大纲应适应落实教学计划中提出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一般须包含课程名称、开课学期、总学时数、课程类型/性质、适用专业、课程目的和任务、课程内容和基本要求、教学内容的学时分配、教学方法建议、建议教材或参考书、考核方式/方法等项目。
四、教学大纲格式。标题:《XXX》教学大纲,黑宋体4号;小标题:一、二、……等,5号宋体加粗;正文为5号宋体,单倍行距。
五、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是实现培养目标,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教研室和教师应做到:
(一)正确领会和深入掌握所任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体系和要求;
(二)按照大纲进行教学,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技能训练各方面达到大纲要求的标准;
(三)以教学大纲为标准,检查教学工作,考核学生学业成绩,评估教学质量的高低。
六、教学大纲必须调整时,各系(部)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具体的调整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调整教学大纲,可以撤换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的教学内容,补充新的知识和技能,也可适当改变授课顺序,但不要减少实践教学所占课时比例,不得降低或不适当地提高课程要求。大纲调整后须附以说明,说明调整的原因、内容、时间分配等。
七、公共课教学大纲由教务处按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组织相关教师编制。
八、所有教学大纲一经确定,由教务处统一印制。
第四节 学期授课计划管理规定
一、学期授课计划是各门课程教学工作的具体安排。任课教师必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与要求,按学院的统一格式编制。
二、学期授课计划按理论课、实验课、技能课分别编写。
三、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应说明本课程本学期的教学内容与要求,使用教材及教材增删的情况和理由。应按规定格式编写讲授顺序和使用课时,按节次安排教学进程,并提出各章节的重点、难点;拟定作业、实验、实习(训)和考试、考查安排。每学期开设的各门课程,均应编制学期授课计划。不同专业、班级开设的同一课程,内容、课时和进度相同时,可使用同一份学期授课计划,以便合班授课;内容、要求和课时不一致时,应分别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四、学期授课计划应在任课教师确定之后,由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编写,经系(部)主任审阅同意后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应在正式上课前完成,除教师使用以外,系(部)、教研室各存一份。
五、学期授课计划一经批准,教师应认真执行。因故必须更改时,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审核,系(部)主任批准。
六、学期授课计划执行情况由系(部)每月检查一次教学进度,并编制学期授课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汇总表。正常情况下,实际教学进程不得超出或低于授课计划4个学时。
第五节 教学文件、教学资料管理规定
教学文件、教学资料是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加强教学文件、教学资料的管理,是学院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我院实际,对教学文件,主要教学资料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教学方面的文件,由学院统一管理。根据需要,经批准,教务处、系(部)可保存其复印件。
二、学院有关教学管理的现行制度、办法,教务处、各系(部)、教研室必须齐全,专人管理,档案室及时存档。
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习大纲、专业技能标准与考核题库,教务处、系(部)必须齐全完整,专人管理并长期保存。
四、实习(训)计划、授课计划、选修课计划,教务处、系(部)专人管理,系(部)保存五年,教务处及时转档案室存档。
五、教案须以学院统一规定的格式,用A4纸打印形式呈现,由任课教师个人完整保存,一般保存五年。
六、任课教师名单、课程表、辅导课安排表,教务处、系(部)要齐全完整,专人管理,教研室保存五年,教务处及时转档案室存档。
七、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院长办公室、教务处、系(部)均要存档,系(部)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教研活动计划及相关材料,教务处、系(部)均要存档。
八、系(部)教务工作记录、教学质量评价材料(学生打分表、同行打分表、专家组打分表及结果)、学生教学信息反馈表、教研室工作材料(计划、总结、记录)、检查教案记录、教学进度统计表、班务日志,由系(部)存档,保存五年。
九、教学检查评估记录、学生座谈会记录、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教学工作统计表(包括教师工作量统计表、辅导课统计表等),由教务处管理并及时转档案室存档。
十、教师业务档案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每位教师的自然情况、学历情况、学期教学工作量、进修、职称评定、业务考核、教学成果、科研情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教学事故等情况及时入档,长期保管。当教师离休、退休、调离教师岗位或调出时撤消。
教师业务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自然情况与个人简历
(二)、各学期任课情况及完成工作量情况登记表、个人能够承担课程情况登记表
(三)、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情况
(四)、教师奖惩登记情况
(五)、教学事故登记
(六)、有关职称评定与晋升的审批表(或复印件)
(七)、参加教科研活动的鉴定书
(八)、本人经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或其他著作(包括内部出版的),以及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刊物、文章题目、页码、书号或原件)
(九)、培训记录或进修成绩单
(十)、有关外语水平的记录
(十一)、其他应归于教师业务档案的资料
教师业务档案的内容由各系组织教师认真填写并审核后报教务处汇总存档。
十二、考试课试卷(含标准答案、成绩分析)、考试考查课成绩,分别由系(部)、教务处指定专人完整保存。
十三、教学工作通报(教学工作情况通报、教学事故通报),系(部)、教务处均要存档,保存五年。
十四、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处理决定,学生留级、退学、肄业决定,由教务处、系(部)存档。
十五、兄弟院校及国际学术交流资料,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保存。
十六、教师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发表的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等,由教务处存放其原件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收入业务档案)。
十七、教务处下发的有关教学教研活动、任务安排、检查等方面文件、通知,采取纸质和校园网的教学信息栏发布两种方式,系(部)、教务处长期保存。
十八、其它教学文件、教学资料根据具体情况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