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升学院科技创新能力,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是指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核心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部门推荐、择优立项”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 科研部负责组织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初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等工作,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申报要求
第五条 科研项目主要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市、部委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或合作的研究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
第六条 教师申请的科研项目应符合全省科技创新规划的总体部署,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且项目前期有一定的研究基础,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经费配置科学合理,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项目相关技术领域和所属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具有与所申请的科研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前期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且项目主要申请人没有未结题的同级科研项目;
(三)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项目要求的研发实力和稳定的科研团队。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流程包括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项目审核、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合同书签订等基本环节。
(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科技管理部门下发项目申报指南,科研部根据具体通知要求,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组织申报。项目申请人结合申报指南要求,按照相应申报格式填写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填写应认真、详实,论据充分,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到科研部,网上申报的项目在网上完成材料填报。
(三)项目审查。科研部对项目与申报指南符合程度、申请人科研能力、诚信状况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内容指导项目申请人修改完善。
(四)学校审核。科研部将征集的科研项目上报学校主管领导,经学校领导同意、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
(五)项目审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确定经费支持额度。
(六)项目合同书签订。获得批复立项的科研项目在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后,项目负责人及时填写项目合同书,科学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领导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需由学校和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合同或协议生效且研究经费到位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合同书应明确项目名称、起止时间、总体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内容、创新点、考核指标、年度计划及目标、主要研究人员、经费来源和支出预算等。
第十一条 凡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申请和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如实填写项目合同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的各项研究任务;
(三)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取得的知识产权情况;
(六)做好科研资料的保密、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检查制度、结题制度和成果归档制度。
(一)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组每年11月底前向科研部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如实报告项目研究进展、遇到的问题及项目合同书中年度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的指标需说明原因。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项目研究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科研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
(三)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执行进展情况等进行整体监管,对重大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四)结题制度。项目组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后,认真撰写结题材料,及时准备结题验收。项目验收和鉴定工作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
(五)成果归档制度。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对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及时录入项目成果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对在规定执行期内未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使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土地租赁费、青苗补偿费、与项目任务相关的培训费等。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财务部门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按照学校财务规定,由学校统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学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原则上由学校使用和管理,其处置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技人员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自行投资、转让、许可、合作实施、作价(作股)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在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其余部分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及技术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和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50%。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按照《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执行。
第七章 诚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负责人诚信管理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作为限制或取消其参与国家、省和地区科技计划活动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记录不良科技诚信、通报批评、终止科技项目并按原渠道追回项目资金等措施。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抄袭、剽窃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骗取项目立项、验收或鉴定的;
(二)不履行项目合同书或不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不按项目经费预算要求开支,违规违纪使用和截留、挪用、挤占或侵吞项目经费且情况严重的;
(四)既不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又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修订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地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科技项目管理流程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教科研课题”)管理,有效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不断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课题要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更好地探索规律、破解难题,凝聚教育科研力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科研课题的组织申报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科研专家学者的作用。
第二章 立项原则和申报要求
第四条 教科研课题主要是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下达的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可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专项课题、一般课题等。
第五条 课题立项基本原则:
(一)符合职业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二)紧密结合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注重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
(三)课题研究有利于应用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预期能够取得较好的成果,并具有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
(四)课题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课题研究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教科研课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组织、实施课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参与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没有以主持人身份承担的同级在研教科研课题或以第一课题组成员身份参与的研究内容相近的课题;
(三)重点委托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申请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课题研究领域专家书面推荐;
(四)青年专项课题申请人年龄须在课题申报截止日期当日未满 35 周岁。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科研部负责教科研课题的申报、初审、遴选、推荐、开题、中期检查、预验收及成果评奖等工作,对教科研课题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科研部对教科研课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内容进行审核,为课题实施提供必要的协助,指导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教科研课题的申报与实施要求逐级进行,申报材料需提交科研部,经学校领导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课题立项部门。
第十条 科研部聘请学术专家对教科研课题的立项、开题、结题及评奖进行评审,对课题研究过程提供技术咨询与指导,对课题实施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教科研课题申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课题立项部门下发教科研课题申报通知,科研部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发布课题申报指南、申报通知及相关信息;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依据申报要求认真填写课题申报书,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到科研部;
(三)科研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内容指导课题申请人修改完善;
(四)要求限额申报的教科研课题,申报数额超出限额范围的,由科研部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集中评审,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和综合评分,择优推荐上报;
(五)拟推荐课题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对拟推荐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纪委和科研部提出实名书面意见;
(六)通过专家评审、公示的教科研课题,科研部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上报课题立项部门;
(七)课题立项部门评审结束后,公布课题立项情况并下发课题立项审批通知书;
(八)科研部将课题立项通知书及时通知、发放到课题申请人。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接到课题立项审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召开课题开题会。
第十三条 课题开题会由科研部负责组织,评议专家一般为 3~5 人。
第十四条 课题开题会的基本程序为:
(一)宣读课题审批通知书;
(二)课题主持人作开题报告;
(三)专家提问和课题组答辩;
(四)专家评议并反馈意见;
(五)课题组表态发言。
第十五条 课题组要及时将开题报告和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的课题研究计划(实施方案)上报至科研部,统一提交上报课题立项部门。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填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书》,经学校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课题立项部门备案。
(一) 变更课题主持人、课题名称、课题主要参加人;
(二)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三)课题完成时间提前或延期半年以上;
(四)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研究。
第十七条 课题组要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认真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按照研究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课题组要认真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对档案不断充实、归纳、分类、整理,直至课题结题。
第十九条 课题档案一般包括课题申请书、计划任务书、中期检查报告、研究报告及相关的论文、专著等。
第二十条 教科研课题实行电子档案建设与管理,对所有上报材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按立项部门要求填写《结题验收申请审批书》,提交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查新报告、代表性研究成果等结题材料。
第二十三条 教科研课题结题的一般要求:
(一)必须是自课题审批通知书下达日起,课题组成员完成的与课题研究内容一致的研究成果;
(二)课题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时,须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
(三)课题负责人必须有独立完成或署名列第一的研究成果,第一、第二课题组成员必须参与课题主体研究成果的撰写;
(四)不同类别教科研课题结题要求按照课题立项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章 成果评奖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课题取得的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学校将推荐参与国家级、省级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第二十五条 要激发教师教科研成果应用和转化的积极性,创新转化形式,拓宽转化渠道,推动教育科研成果及时有效转化。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对教科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充分发挥研究成果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地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教教育科研课题
管理流程图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鼓励师生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实力,促进我校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成果,是指以大兴安岭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性研究成果。
第二条 学术性科研成果主要包括:
1.论文类成果:指在连续出版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方面学术论文,以及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论文;其中国内学术期刊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国外学术期刊参照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或相关国外机构标准认定。
2.著作类成果:指已公开出版的、有正式书号的学术性著作、编著、译著、工具书、论文集及丛书等,教材、实验手册等教辅书籍不在著作类成果范围。
3.决策报告类成果:指由未公开发表的、被各级政府部门采用并起到决策咨询作用或产生重要社会效益的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决策建议等应用研究成果。
4.知识产权类成果: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各类专利、软件著作权,也包括通过鉴定(登记)的科研成果等。
5.艺术类成果:指公开展览、发表、出版、演出的各类艺术作品,以及与作品相关获奖、收藏等。
第三条 学校科研部负责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 审查、登记、评审、鉴定、上报、建档、申请奖励、保密、交流、推广、转让、应用、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等。
第四条 凡我校教职工利用学校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学生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利用学校的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属职务成果,所有权均属学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成果认定与登记
第五条 学校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科研成果完成人应在成果正式确认后三个月内报送科研部认定登记。科研管理人员应及时审核相关科研成果,认定无误后统一建档保存。
第六条 未经登记、未通过审核或未署名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的科研成果,在涉及职称(职务)晋升、工作考核、科研奖励等事项时不予承认,也不纳入科研工作量核算范围。
第七条 科研成果认定登记须报送材料包括: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料等,具体如下:
1.论文类成果、公开发表的艺术类成果作品等,应一并送交期刊封面、封底、中英文目录、成果全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对照。
2.著作类成果、公开出版的艺术类成果作品集,应送交一本著作或作品集原件。
3.决策报告类成果,应送交成果材料,并提供各级政府部门采纳证明,以及决策咨询作用或产生社会效益证明。
4.知识产权类成果,应送交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通过鉴定(登记)的成果应送交相关鉴定(登记)原始材料及鉴定(登记)结果佐证材料。
5.成果转化,应送交成果转让(实施许可)、推广、产业化等合同、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6.成果获奖,应送交成果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奖项认定部门的正式批文等相关证明。
7.其他艺术类成果,应提交作品材料,以及展览证明、获奖证书、收藏证明、参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佐证材料。
第八条 学校对科研成果的鉴定按国家和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成果鉴定可由负责人自行向省市级成果鉴定机构提出,并在科研部备案。科研部一般不单独组织专门的成果鉴定。
第九条 登记的科研成果应是以大兴安岭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并以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为署名人的成果。由校内多人合作的著作、论文只作一次登记,由主编或第一作者负责登记。
第十条 我校教职工与校外人员合作的著作、论文等科研成果,有我校为署名单位的,应在我校登记,并注明我校人员承担部分及字数等。
第三章 成果奖申报与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由学校科研部审核推荐,按该奖项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申报。
第十二条 已按本办法第二章进行了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各类成果奖项。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科研部不予受理申报各类奖项。
第十三条 我校教师为原创性成果的第一完成人、但第一署名单位非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的,其成果学校予以认可。
第四章 成果交流与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学校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科研项目,有关当事人应在立项时与对方签订合同,约定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分享办法,以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并保护科研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和受益等权利;对于可能形成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鼓励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及时申请、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参加科研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必要时可签订在职、在校期间和离职、离校、离(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职务成果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违反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鼓励各二级学院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既有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加速我校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产业化步伐。学校对在科研成果应用、推广、转化、转让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科研成果的登记、申报、评选过程中,严禁一切虚假、侵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专利成果的申请、管理、转让等具体内容,参照《大兴安岭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大兴安岭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管理,提高学校科技创新能力,调动全校师生开展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学校师生承担学校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学校师生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的资金、设备、原材料、实验场所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二章 专利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师生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授权后的专利权人应为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第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师生不得将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否则,学校将追回其专利权属。
第六条 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学校师生接受委托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应明确产权归属,依协议办理。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的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规定,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章 专利的资助
第九条 以学校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可利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中须含相应科目)支付专利费用,专利转化取得收益后,要将专利费用作为成本从收益中扣除。
第十条 学校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专利转化取得收益后,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用要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
第十一条 与外单位联合申请专利,具体根据合同商定,由学校科研经费承担的专利申请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50%。
第四章 专利的转让与实施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须经科研部负责人及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核后,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要明确专利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转让或实施时间、保密责任、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 为激发全校师生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专利转化收益按发明人90%、所在部门5%、学校5%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学校获得的专利转化收益纳入科研经费中,原则上用于专利申请、维护及专利成果转化实施等费用。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发明人或所在部门都无权进行职务发明专利权的许可和转让,违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大兴安岭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地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经费来源
第二条 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的来源,科研经费分为三类:
1.纵向科研经费:国家、部(委)、省、地(市)厅等相关管理部门设立的财政性支出和其它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研究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非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经费。
3.学校科研基金经费:学校设立的用于支持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其它专项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 凡以我校名义或我校在编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财政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权和责任
第四条 科研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指导项目主持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决算,监督、指导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政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 主管科研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开支。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组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经费核销,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科研部、财务处和项目主持人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科研经费主要列支范围: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用。
6.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0.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土地租赁费、入户调查费、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一条 在充分利用本单位及协作单位现有设备的条件下,根据研发需要,如经费许可,允许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超过2000元的设备属学校固有财产,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1.科研经费由项目主持人严格按照项目申请时编制的《经费预算表》使用,由科研部负责人审核、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2.凡利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需向学校财务处报送购置清单,由学校采购办统一采购。
3.因科研工作需要到外地调研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补助标准合计后,报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核,按规定到财务处核销。
4.项目经费核销应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由项目主持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主管科研副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样机以及原材料、零配件、出版物等价转让或销售的收入,均应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科研部备案,科研经费汇入学校财务处,否则学校不承认其科研工作量,不办理与该项目有关的验收、鉴定等事项,不作为人员考核、工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调离、出国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参加项目研究,由科研部协调,根据项目需要变更主持人,并办理经费转交手续。科研项目一年以上无进展或未按期完成,结余经费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 对于从事对外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揽工程项目等技术服务收入,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大兴安岭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科研档案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研档案的科研指导、检索等作用,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在科学研究管理和研究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是重要的科研信息资源储备形式;是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它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载,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和学校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 科研档案是反映科学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必要条件和依据,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科研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有利于科研档案的开发和利用。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或自己保存。
第二章 科研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档案馆共同构成学校科研档案工作系统,互相配合完成学校科研档案管理工作任务。
第五条 科研部档案室负责管理学校科研档案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各二级学院、各项目组做好科研档案的形成、积累与立卷归档工作。
科研部作为学校科研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课题组按规定将应归档的材料及时归档,并负责科研管理性文件材料和部分科研课题材料的收集、积累与归档工作。
各二级学院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课题负责人做好科研全过程中档案的形成、积累与归档工作。
第三章 科研档案形成和归档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按照科研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每一项科研活动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条 确定归档范围的原则:
(一)归档的科研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二)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必须反映科研管理、科研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符合科研管理和科研实践活动的成套性特点;
(三)协作完成的研究课题,由主持单位归档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保存自己所承担任务中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如确系涉及协作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在协议、合同或委托书中明确其科研文件材料的归属。
第八条 科研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科研准备阶段:科研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二)研究实验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必须经过整理)、实验报告、计算材料、专利申请的有关材料、设计图纸、关键工艺文件、重要的来往文件等;
(三)总结鉴定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等;
(四)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五)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总结、扩大生产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定型鉴定材料、转让合同、用户反馈意见等。
第九条 科研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实行由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的责任制。每项科研项目(包括中断或取得结果的项目)完成或某部分结束后,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经审查验收后归档;
(二)科研文件材料应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研究周期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定稿),根据需要可复制若干份;
(三)凡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要做到审查手续完备,制成材料优良,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洁,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
(四)几个单位协作的科研项目的归档可按《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协议条款立卷归档。如确系涉及协作单位或该单位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在协议书或委托书中明确科研文件材料归档和归属,协作单位应将承担项目的档案目录提供主持单位。
第十条 对已完成的每个科研项目进行鉴定、验收之前,必须通知档案室对准备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审查验收。科研文件材料归档不符合要求的成果项目,不得进行鉴定、验收。
第四章 科研档案管理与利用
第十一条 科研档案管理要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严格按照规则,对接收的科研档案进行分类、编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科研档案的接收、借阅、保管等情况进行管理,严格各项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科研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由课题组和档案室组成科研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根据科研档案科学价值,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的作用,进行档案价值的鉴定。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认真审查,提出鉴定意见,编制销毁清册,经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十四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补充
(一)课题组随时收集在科技成果申报获奖及推广应用阶段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经整理后向档案室归档;
(二)档案室科研档案管理人员对补充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应及时整理、编目。
第十五条 在科研档案的利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科研档案利用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凡利用馆藏档案者,均应按档案室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各系部、课题组可查阅已自身移交的档案。其他单位或个人查阅归档材料原则上需经科研部同意,查阅课题材料原则上需经该课题负责人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科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更广泛地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活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人才培养和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服务宗旨是以科普基地为依托,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向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科普宣传,推进科普教育活动、科研和创新的深入融合。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三条 实施科普工作和科普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建立科普活动档案材料,年底进行科普工作总结。
第四条 科研部负责各二级学院科普工作信息汇集、数据统计、活动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五条 科普活动围绕学公众科普需求,聚焦公共安全、卫生健康、防灾减灾、节能环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科学技术领域和历史文化、地域文化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开展科普示范活动;面向重点科普人群开展各类科普展览、体验、竞赛等特色科普活动;利用大众传媒及新媒体等开展科技传播活动。
第六条 开展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科普之冬等主题性科普宣传活动。
第七条 开展科普活动,应有文字、影像等档案资料和具体时间、参加人员、活动内容等情况的详细记载。
第八条 积极策划、创作、开发科普作品,加强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的建设与拓展。
第九条 发挥科技志愿服务、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优势科普资源向农村流动,助力乡村振兴。
第四章 科普基地
第十条 全面提升科普基地的服务能力,加强科普基地建设,促进科普交流、培养科普人才。
第十一条 各科普基地归所在二级学院和部门管理,科普活动开展期间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十三条 加强基地人员安全教育,加强宣传与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个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基地科普工作人员应引导外来民众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并指出违规操作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举办科普活动前,负责科普活动的安全部门应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大职院科协)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师生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大职院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发挥我院多学科综合优势,广泛开展各种群众性科技活动,营造良好的科学文化氛围,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和科技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大职院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业务受地区科协的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积极探索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新模式。
第七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驱动发展。
第八条 支持学校学生和青年教师开展群众性的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组织开展公众科普活动,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服务。推进学校科普系统建设,增强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推广科学知识与技术。
第十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十一条 完成地区科协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科协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大职员科协会员: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支持科协工作;
(二)能够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科协活动;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者;
(四)中级及以上职称者。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并取得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接受本协会的领导;
(二)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无故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大职院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科协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六)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召集。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大职院科协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大职院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2015]36号和《黑龙江省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要求,顺应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全面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结合学院实际,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保证大学生创业园和楼外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园”)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毕业五年之内的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创业园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使学生在开办经营实体及运营过程中,培养和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创业主体性作用。
第三条 申请入驻创业园的经营业户必须是本校在籍学生及毕业五年内我院毕业生为主体创办的经营实体,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五年内全日制毕业生,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表现良好。
第四条 经营业户分为“校内登记业户”和“工商登记业户”(如无特别声明,以下将两者统称“业户”)。所有“校内登记业户”和经学校核准的“工商登记业户”均可入驻创业园。“校内登记业户”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由学校审核创业主体具备创业能力,创业项目符合创新创业要求,但尚未办理工商执照的业户,仅在校园内登记、运行的经营实体;“工商登记业户”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工商登记业户须经学校核准后方可入驻创业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学院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服中心”),创服中心在招生就业处具体指导下负责创业园的管理与运作,创服中心由相关指导老师组成。创服中心下设“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管办”),具体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创管办成员通过在大学生就业创业协会中公开招聘选拨,由具有较强服务意识、具备相应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兼职担任。
第六条 创服中心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统筹规划创业园的各项工作,制定创业园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为创业团队提供指导和培训,主要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落实指导老师值班制度。
(三)负责创业园的宣传及市场推广。
(四)办理创业团队的校内登记手续;核准工商登记业户的入园资格。
(五)协助校内登记业户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手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六)负责审批业户经营区域的内部装修方案。
(七)负责审批业户在核准经营区域外举办的各类活动。
(八)负责划拨、监控、回收、审计和管理学校对业户注入的启动资金或发放的贷款。
(九)负责收取业户入园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
(十)负责制定业户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考核、评比工作。
第七条 创管办主要职责
(一)制定创管办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策划开展大学生创业文化节及其他各类创业宣传活动。
(三)检查各项创业园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负责办理业户的入园、退园手续,为业户建立档案。
(五)负责业户各类信息资料、考核评比资料、经营报表的的收集、整理、归档。
(六)负责业户的日常管理,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七)受理业户经营中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八)完成创服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创业园的管理
第八条 对业户的经营管理
(一)业户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创服中心签订的入驻协议,合法经营。
(二)业户在创服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业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如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须向创服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变更。
(四)业户须及时准确向创服中心报送规定的经营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对业户的监控与指导
(五)对业户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对业户经营过程实施监控,防止其出现转让、转租等违规行为。
(七)对创业园提供的设备设施严格管理,防止其被损坏、转移。
(八)帮助业户分析、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九)协助业户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条 对业户的考核、评比与奖惩
(一)创服中心依据业户考核办法,对业户月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二)入驻创业园协议期限届满时,对业户在整个协议期内的经营成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等奖项。
(三)业户获得“优秀创业团队”或“创业之星”称号的,由创服中心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并视情况组织到校外进行学习和考察。
(四)业户由于协议期满或毕业等原因正常退出创业园时,颁发“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创业经理人”荣誉证书。
(五)对违反创业园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业户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在协议期内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勒令其退出创业园。
第十一条 园区管理
(一)业户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二)业户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三)业户的内部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四)业户在核准的经营区域外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向创服中心申请;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申请。业户及其员工不得在经营区域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体育活动、娱乐活动等。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一)业户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园作息时间。
(二)业户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三)创业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四)业户不得在经营区域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违禁电器,如:电火锅、电磁炉、电热水壶、电取暖器等,以免产生安全隐患。
(五)业户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须立即向保卫科或创服中心报告。
(六)由于业户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业户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卫生管理
(一)业户应保证所在经营区域的干净整洁。
(二)业户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四章 创业园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创业园免费为入驻业户提供经营场地,免交水费、电费、物业费,同时免费配备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货架等配套办公设施(业户须缴纳规定数额的押金)。
第十五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培训
(一)定期召开业户例会,交流业户的创业成果,促进业户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二)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园区指导老师,免费为业户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
(三)免费为业户提供校外交流学习及培训机会。
(四)免费为业户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公司代码、银行开户以及相关变更、年检、信贷、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章 业户的登记与入园
第十六条 校内业户的登记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校内登记。校内登记业户应具备一定的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并取得家长同意。
(一)在院级或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项目;
(二)凡有创业意向的学生,经向创服中心提交《创业(商业)计划书》并陈述创业计划,获得创服中心聘请专家认可,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良好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
第十七条 科技类项目以及与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入驻创业园。
第十八条 业户入园程序
(一)业户向创管办提交以下入园申请材料:
1.创业项目申报书;
2.创业(商业)计划书;
3.业户相关管理制度、章程;
4.业户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业户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近期2寸蓝底免冠照片4张。
6.系部核准的《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创服中心的核准批文。
(二)创管办进行初步审查,上报创服中心审批。
(三)业户与创服中心签署《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
(四)业户入驻。
第十九条 创业园(创业基地)仅具孵化功能,业户入驻协议期限为一年,在入驻协议期满后,如仍符合入驻创业园条件的,可以续签。
第六章 业户的退出
第二十条 校内登记业户因办理了工商登记成为工商登记业户,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再按照工商登记业户入驻程序和要求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一条业户入驻创业园协议期限届满,经创服中心核准后,办理退园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持续经营的业户,提供毕业后一年内的孵化期,在此期间,业户可以继续在创业园开展创业活动,一年期满后,办理退园手续,退出创业园。
第二十三条 业户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创服中心核准后,可以终止协议,办理退园手续,退出创业园。
第二十四条 业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议,勒令其退出创业园:
(一)在协议期内二次考核不合格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除外);
(二)不能按期归还启动资金或流动资金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创业园相关费用的;
(四)私自转租、转让给他人经营的;
(五)登记人与实际经营者不符的;
(六)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情节轻微的;
(七)负责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八)聘用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功课不及格,被责令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九)负责人退学或注销学籍的;
(十)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进行经营的。业户在收到退出通知后15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办理退园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业户退出时,除创业园提供的办公设备外,业户自有资产(办公用品、经营物品等)由业户自行处理。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业户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不按照创业园入驻协议履行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户在经营期间与创服中心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
第二十八条 业户如造成创业园免费提供的办公设备设施的损坏(非正常使用损耗),应按照物品的实价进行相应赔偿;如保存完好,将于协议终止后退还押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创业园(孵化基地)入驻的业户。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创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