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院和成人高等学院教学管理要点》,《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和我院的管理体制,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立足大兴安岭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面向全国的,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实用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学院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教务处、系(部)应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管理要体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以培养高等技术实用性人才为根本任务;以社会需求为目标;以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为主线,设计教学体系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以实用为主旨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基础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课程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实践教学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占有比例应达到1:3以上。
师范各专业的毕业生,应在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掌握必要的从师技能,其见(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教学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占有比例应达到1:5以上。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教和学生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研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体制,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教学评估、师资队伍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教学管理理论研究。
第一章 教学管理组织
第六条 健全教学工作的领导机制。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协助院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措施等。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调研、评估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建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教学管理水平较高的教学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适当比例的企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及专业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学院教务处同志出任,负责全院教学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
第九条 健全院、系(部)两级教学管理机构。
1 学院要充分发挥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部门在整个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协调的工作关系。
教务处是学院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健全教学管理机构,配备得力人员,明确教学管理职责,使教学工作稳定、有序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2 系(部)是学院教学管理的基本单位。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系(部)可根据情况设教学副主任、教学秘书及教务员,处理日常教学行政的具体工作,从事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了解工作。
第十条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科研工作,实施师资的培养提高工作,加强相关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要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队伍,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教学管理人员的交流、考察活动,以适应教学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要求。、
第二章 教师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应重视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要求,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和现有教师的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结构等因素,制定全院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培养计划和实施办法。教师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
第十三条 教师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治学严谨,关心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十四条 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010年以后招录的教师原则上应达到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全部教师都必须取得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对尚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学院应做出规划,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多种形式的进修,尽快达到学历要求;对达到本科学历确有困难的,学院应及时调整或分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学历教师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到学院任教。
第十五条 教师的基本职责是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做事,引导学生学习知识,指导学生学会学习和掌握技能,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教师应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有较广博的知识面,在所任学科专业上应具有较宽厚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以及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水平;了解与相关课程的先行、并行及后续顺序,按强化培养目标的要求组织教学;还应具有开展科学研究及自我提高的能力。
第十六条 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教学理论水平,掌握一定的教育教学技能技巧,懂得职业教育规律,掌握先进的教学方法,能够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手段进行教学。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补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方法等课程;师范类院校毕业的教师,应根据所任课程的专业性质,了解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知识能力结构和相关专业的知识,专业课教师与基础文化课教师之间能实现知识的沟通与融合。
第十七条 学院要求专任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写规范字。中文专业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乙等;从事其它文科教学的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从事师范教育的非文科教师普通话水平也必须达到二级乙等。
第十八条 学院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经常深入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现场,参加专业实践活动,了解生产第一线的动态与发展,掌握现场技术,提高专业实践技能,鼓励教师参加职业资格证考试,不断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专业课的任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尽快达到80%以上。
第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承担教学的各项工作。必须认真备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通过多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注意因材施教,以严谨的教风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堂课,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教师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分配,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教学业务(研究)活动,每学期听相同或相关课程至少10课时,作好听课记录,并作为同行评价的依据。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积极参与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做到教书育人。
第二十条 教师应具备开设本专业全部课程的能力;教师每年应撰写并发表具有一定质量的学术论文;每二年内须参加一项省级以上的课题研究,或与区域经济社会联系紧密的应用型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学院重视对专业(学科)带头人培养与使用,有计划地选派他们参加教学研究、学术研究的会议,及时了解科技经济发展动态,开阔视野;要创造条件,优先让他们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等工作;要在讲课费和书籍资料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要帮助他们做好教学经验的总结,切实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的骨干作用。
学院对教师要不断进行素质、职业道德以及创业、创新精神的教育与培养。一是要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新教师和新调入教师开课前应由学院统一进行教学业务能力培训,经评定能胜任教学工作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开课;二是要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鼓励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对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并签订为学院正常服务五年以上协议者,要给予适当比例的学费核销。同时,学院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教师培养班、学习班或学术报告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按专业和实验、实习的教学要求,选配实验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实验指导教师应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年龄45岁以下的必须达到专科学历,本科学历的达到60%以上,能独立进行实验准备和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指导人员应有丰富的实践经历,达到高级工的技能水平或讲师以上职称,具有与实习教学相适应的操作、维修和测试能力,并能指导学生实习。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对系(部)教学质量、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成立以主管院长为首,教务处、系(部)、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教学质量评估委员会,系(部)成立以系(部)主任为组长,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教学秘书参加的教师考评小组,根据本规程和学院有关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加强平时的教学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平时考核与全面考核结合起来。
教师的全面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与学院的选优评先、职称评聘、课时费发放等工作结合起来。对考核成绩偏低的教师应由相关科室调查原因,提出要求,限期改进。对确难胜任现职工作,短期内又不能达到要求的教师,学院应适当调整其工作。
第三章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与教材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计划是学院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的依据。
教学计划是教学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的性质、任务,按照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和知识能力结构等要求组织制定的。教学计划通常由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学制、知识能力结构、就业岗位(群)、教学环节设置、课程设置、课程教学时数、实践与技能教学及标准、考试考查、理论与技能教学计划表等要素组成,各部分均有必要的说明。
学院应认真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相关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可根据学院的实际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做适当的调整,但须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为了使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学院应深入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调整专业方向,创办符合社会需要的新专业。在开办新专业之前,必须经过广泛的社会调查和充分的人才需求分析与预测,要有完整的论证材料,并创造必须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和设备设施等)。
对于无指导性教学计划的新开专业或对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课程体系结构作了重大调整的专业,学院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要求,按《普通高等学院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普通高等学院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专业简介》,并参照其它院校同类专业的教学计划,结合人才培养目标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内涵和格式,制订本专业的试行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的制订一般由各系(部)及专业教研室拟订初稿,经教务处初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论证,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在制订教学计划时,应保证必修课程合理的开设顺序和所需课时,确定选修课的科目和课时;制定理论和技能教学并行的教学计划表,在开设的各门课程中对技能教学提出明确的要求,安排好实践教学环节,切实加强学生专业技能的训练。其中,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必须充分征求企业和用人部门的意见,要有可行的培养方案来落实。
第二十六条 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一学期完成。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后,不能随意变动,允许在课程顺序和学时安排方面作适当的调整。调整意见由专业教研室于开学前两个月提出,经系(部)、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以课程为单位,以纲要形式编制的重要教学文件。有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一般应采用教学主管部门制定的配套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通常由制订大纲的依据及指导思想、课程性质、任务、要求、课时分配、理论教学内容、实验(实习)内容等部分组成。课程教学大纲必须充分体现教学计划中对本课程技能教学的要求,要具体落实技能教学的内容、实施办法和考核标准。
第二十八条 配套教学大纲的内容不适应教学计划中课程的要求,或某些课程尚无统一的教学大纲,学院应制订试用教学大纲。试用教学大纲由专业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制订,经系(部)、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安排教学进度。执行中允许在完成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所增删,但需经专业教研室和教务处批准,但不得随意减少技能教学时数。
第三十条 教材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应首先选用国家教育部的统编高职院校推荐教材或规划教材。无统编教材时,可选用协编教材或基本符合教学需要的其他教材,但需经教研室集体讨论通过。对于难以选到适应教材的实践类课程,学院应组织编写试用教材或讲义。教材的选定、自(协)编教材或讲义需经教务处组织审查,报主管院长批准,以保证较高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 学院要重视教材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无论采用何种教材都必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的期中时,以表格方式提出,内容包括专业、课程、教材名称、作者、出版社、版本、书号等,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汇总,由主管院长审批后,通过正规的发行渠道组织预订、采购或编印,不得随意更换。
要做到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教材或讲义,保证教学使用。下学期任课教师使用的教材及相应材料,须在放假前发放。学生教材须在开学前的假期到位并发放到各系(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抓好教材建设工作,特别是实训教材的建设。创造条件让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师参加教材编审工作,提倡教师编写必要的补充讲义,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科技发展和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
学院支持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凡按学院规划编写的教材质量高,并被列入教育部高职高专推荐教材或规划教材系列的,学院将按适当比例核销其出版费。
如已发行的教材为新近二三年出版的,适合专业要求,质量较高,且自编教材无创新、无特色的,应优先选用已出版的教材。
第三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订购教材,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已购教材。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发放教学参考资料,确有必要的,须经系(部)讨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院长批准后,随教材一并发放。
第四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学工作计划是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应按学期制订。计划应明确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力求重点突出,职责分明,措施得力。学院教学工作计划由主管院长组织教务处拟定,经院长办公会审批,于新学期开学时发至各系(部),学院应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学期结束时教务处要做好总结。
第三十五条 系(部)以及专业教研室应按学院教学工作计划的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的教学工作计划,内容应简明扼要,并附有工作安排计划表。工作计划于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学期结束后要做好总结并上报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 校历是学院安排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基本依据,应按学期编制,主要内容有:
学期的起止时间;
每学期教学活动周数及年、月、日的具体日历;
寒、暑假起止时间:
教学活动、运动会、假日;
教务处应在放假前一个月编制出下一学期的校历,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印发各部门。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的进展情况,向系(部)下达教学任务。各系(部)应统筹兼顾、择优合理地安排任课教师,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于放假前两周内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教学任务通知书应包括课程名称、授课班级、学生人数、授课地点、总课时(本学期课时)、所选教材、课程表等内容。周学时数应控制在26--36学时。
第三十八条 课程表是全院师生教学活动的日程。课程表可分为学院总课程表,系(部)课程表,班级课程表,教师课程表。课程表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编排,教务处长审批后于放假前下发。课程表一经公布,不得轻易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课,原则上须提前24小时提出申请,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正常授课时间不得占用,临时停课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由教务处安排好调课后下达通知执行。
第三十九条 教师授课计划是教师组织课程教学的具体安排。任课教师应在熟悉教学大纲,通晓教材内容的基础上认真编写。授课计划应按统一格式填写完整,学时数应与教学大纲及教学任务通知书的授课计划时数一致。授课计划表应按表列项目填写,以两课时为一单元。实践教学、电教内容、阶段测验、考查、考试应在计划内列出。学期授课计划应于开学上课前完成,经教研室审核,系(部)批准后执行。一式三份,系(部)、专业教研室和教师各具一份。如需更动授课计划,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四十条 班务日志是掌握学生出勤情况,教师执行授课计划情况,复核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原始记录。系(部)应组织学生认真逐项填写,凡排入课程表的一切教学活动均应记入班务日志。系(部)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班务日志,并填写出学期教学进度检查表。发现问题应及时了解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教学质量检查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学院应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检查制度。教务处每学期至少两次深入到系(部)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应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组织检查性听课,检查教案、实践教学环节和作业的批改等情况,了解教与学的情况。
每学期由主管院长主持集中进行一次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每学年对系(部)的教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性评估。
第四十二条 开学前及学期初的主要工作
1、制定教学工作计划;
2、收审各系(部)晚自习辅导计划、函授或阶段性授课计划、系(部)专家组评价性听课计划、学生实习(训)计划、系(部)组织的教师业务培训计划、专业选修课开设计划及系(部)教学工作计划等;
3、检查学期的教学准备工作情况。如师资的宏观调剂,任课教师的状况,教材的供应情况,教学设施的配备情况,实习场所的落实等;
4、教师授课计划的审定;
5、办理学生补考、会同学生处办理学生升留级等事宜;
6、发放班务日志,统计在校学生人数变动情况;
7、召开学生信息员会议,安排布置教学信息反馈工作;
8、整理上学期教学文书档案、教学业务档案,并按规定建档及移交学院档案室。
第四十三条 学期中的主要工作是收集教学信息,了解教学情况,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宏观调控,组织组织培训及业务能力评比活动,组织教学检查,检查教学进度,对教学质量,特别要加强对实践教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学期末的主要工作
1、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收审系(部)教学工作总结;
2、确定任课教师,编制课程表,发放教学任务书及教师用书;
3、组织和安排学生期末考试、毕业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毕业生学习成绩汇总等事宜;
4、布置教师及实验指导教师填写工作情况登记表,检查学期授课计划的完成情况;
5、填写、统计学生的成绩,确定下学期开课时间和补考时间:
6、做好学期的教学工作总结,编制下学期校历;
7、教材的发放与新生入学的准备工作;
8、统计、报告下学期教学设备设施及易耗品的添置和维修项目;
9、制定下学期学院实验(训)室、实习(训)基地建设计划;
10、教师业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教师课时量统计与课时津贴审核。
第四十五条 教学文书档案的主要内容
1、上级及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决议、通报、指令、批复、条例、规定、制度等;
2、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3、系(部)的教学工作计划与总结;
4、教学质量检查的结果和教学评估的总结与原始资料;
5、学院教学工作的各种上报材料;
6、教学改革方案和总结;
7、其他有保留价值的教学管理材料。
教学文书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按学年建档,交档案室保管,并可另立副本由教务处保管。
第四十六条 教学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说明表;
2、教材使用情况说明表;
3、校历;
4、教学进程表;
5、学期授课计划总表和实验开出项目汇总表;
6、学期考试、毕业考核试卷,标准答案,成绩分析表等;
7、教学见(实)习、生产见(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的计划、总结和成绩;
8、各门课程的学生成绩统计表;
9、学期授课计划表,班务日志,学期教学进度检查表,一定数量的实验、实习(训)报告及能反映实习(训)科目和项目的其它原始资料;
10、教学质量评价的原始资料;
11、学生教学信息反馈及调控的原始材料;
12、学生参加各类认证考试情况统计表;
13、精品课程建设相关资料。
教学业务档案由教务处、各系(部)负责收集并由教务处汇总,按专业、年级建档,学生毕业后及时交学院档案室保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习档案的主要内容
1、按学号编制的在校生学生名单;
2、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留级及奖惩等文件;
3、每学期在校学生人数变动统计表及备注说明;
4、学生各学期成绩统计表。
以上材料由教务处负责收集、建档、保留。
第四十八条 教师及实验指导老师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l、教师及实验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工作情况登记表:
2、教师的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编写的教材、译文、教研及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等;
3、有关教学质量、工作量、业务水平的考核评估材料及奖惩材料的业务档案;
4、各种业务、技术培训的材料;
5、学历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聘书等材料。
教师及实验指导教师的业务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收集、建档、保管。
第五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遵循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原则,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全面素质教育融会于教学全过程。
第五十条 备课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和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做好以下几点:
l、了解任课班级学生的学习状况和知识基础,特别是基础较差的学生要有针对性的措施;
2、根据学院编写教案的规定,按授课计划每两学时(或一个章节)编写一个教案。教案应准确把握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确定重点、难点及处理方法;
3、广泛收集有关资料,了解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实践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教学内容要反映最新动态和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实例和案例,理论联系实际,设计好教学中的各个环节。师范类相关学科的教学要紧紧把握住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现状;
4、同专业、同年级、同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统一本课程相关内容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5、教案应以活页A4纸打印的方式呈现,教师备课教案的内容应根据各专业各课程的特点详细编写,并不断更新和补充。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教师在每次授课后应在教案后补写教后记;
6、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写出该课程的完整教案,经教研室主任审阅批准后,才能正式授课;
7、教师讲授曾经讲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必须重新备课,重新印制教案;
8、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学模型挂图、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对于技能实训课以及操作性较强的教学内容,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处理好先行课和后续课程的衔接。
第五十一条 授课
任课教师要认真讲课,严格按照授课计划和教案组织教学活动,既传授知识又培养学生的能力,并做好以下几点:
1、要从职业教育的特点出发,突出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理科基础课教学应注重STS(教育、技术、社会)教育思想的应用,把传授知识、强化能力和培养全面素质有机地结合起来;
2、要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讲课力求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概念明确、重点突出、内容正确、语言准确生动、板书工整有序,富有启发性;
3、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在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技能教学方法;
5、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一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开通和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6、上课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上课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7、教师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组织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
8、应充分利用好电教设备、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做到声像同步,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增强教学的直观性效果。每一学科的多媒体教学课件或演示文稿数不得低于总课时的30%。
第五十二条 作业
任课教师应认真安排课外作业。作业要紧扣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选题以巩固知识和形成能力为目的,作业次数、份量及形式要符合学院的相关要求。原则上作业全批全改,对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应进行讲评。不合格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应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辅导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它包括课外辅导课、答疑、指导学生阅读和实践活动、对缺课学生补课等多种形式。任课教师每两周至少下班辅导一次,辅导中除解答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本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四条 技能教学
技能教学是职业教育中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验、技能训练、见(实)习、生产实习、大型作业、综合训练、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
实习(训)应有指导书或教材;大型作业、综合训练、毕业设计与社会调查要有任务书及指导书;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设计说明和图纸、毕业设计(论文)都应有统一的要求,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实验课的准备、讲课、指导和实验报告的批改等工作。
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都有亲自参加实验操作的机会。每次实验都应有实验报告。在院内进行技能教学时,属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可以4学时为一单元安排,按理论课程教学的作息时间执行。期间,指导教师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及解答问题。凡是整周安排的各项技能训练,作息时间参照8小时工作制。在院外进行技能教学时,参加的师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型作业、综合训练、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紧密联系生产实际,由教研室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和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提前两周向学生下达任务书(课题)。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掌握进度,确保质量,严格考核,每个工作日与学生面对面的指导时间不少于3小时,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综合评定其成绩。
第五十五条 实习
实习是职业教育中的重要教学环节,按其性质和任务可分为:见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劳动)和毕业实习等。
实习计划由各系(部)安排专业教研室结合院外实习(训)场所的情况拟定,经教务处、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实习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实习内容、方式和时间分配、实习地点、学生分组情况与指导教师的安排、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方法、实习的组织与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措施等。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认真填写能反映实习科目和项目的实习纪录,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实习结束时,应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写出实习报告,并对学生实习成绩做出评定与书面总结,上报教务处。
第五十六条 成绩考核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全体教学及辅助人员都应认真对待,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科学管理。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考核。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其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闭卷、开卷等,教务处应将每学期期末考核科目列入教学进程表。考查由系(部)在学期末考试前一周内完成组织实施,期末考试由教务处、各系(部)组织实施。学生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30%与期末考试考核成绩70%组成。实验教学任务较重的课程可将实验考核列入平时考核范围,即平时成绩40%,期末考试成绩60%。
教师命题难度要适当,及格率掌握在80—95%之间。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并在考试命题中发挥作用;无试题库时,可由任课教师命题,也可由专业教研室或系(部)指定非任课教师命题。同一学期授课计划、教学进度相同的班级应统一试卷。每门课程应拟定水平分量相当的两份试卷(一份作备用或补考用),并附有评分标准。命题应从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探索以综合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应注意覆盖面和教学重点,基本知识题、综合分析题、应用题、动手能力考核等项目比例应恰当。笔试试题类型要多样化,一般应包含填空、单(多)选、判断、简答、论述、作图、设计、命题作文、案例分析、应用创新等,同一试卷试题类型不得少于四种。
试卷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后,交教务处审批。试卷要统一格式,在命题、审批、印制等过程,应严格保密。
教师应按评分标准认真阅卷评分。阅卷工作尽量采用同课教师分题流水、记得分的阅卷方式进行,阅卷教师要在所阅试题相应的位置签字。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试卷成绩分析的要求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进行认真分析,作出成绩分布直方图,提出改进考试方法、命题内容和教学工作的具体措施。考试成绩按百分制(一般不出现小数)评定,考查按五级分制(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一般应符合偏正态分布。
教务处应组织各系(部)做好考场、试卷、监考人员安排、协调等准备工作。监考人应认真监考,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填写考场纪录,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应严肃处理。出现雷同试卷,视为教学事故,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
学生成绩由各系(部)统计并在考试后7天内上报教务处,评阅后的考卷和学生成绩表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需改动应经系(部)主任和教务处长同意,并派人会同阅卷教师查阅试卷,提出理由签署意见。
第五十七条 学院要把德育教育放在首位,加强政治理论及思想品德等课程的教学,并经常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无产阶级人生观的教育;国情教育及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要注意对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开设就业指导课,加强对学生的创业教育与就业观念、技能教育;开设公共艺术选修课,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开设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十八条 体育是学院教育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要按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学院体育工作条例》执行。体育课要有一定比重的理论教学,讲授体育知识、技术、技能和锻炼方法。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好早锻炼、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各种体育比赛和学院运动队的训练,开展适宜我区特点的冰雪、登山、越野等体育运动项目,以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体育水平和“达标率”。发挥好现代化仪器设备功能,做好学生体能测试工作。学院每年举办田径运动大会一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应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将美育、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和学院工作计划。结合课堂教学、技能教学、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各种劳动,逐步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陶冶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五十九条 要有计划地组织广大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要有计划地开展素质教育和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质量意识、社交能力、竞争和合作精神,开拓和创业精神;要有组织地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第二课堂活动应形式多样,内容健康、丰富而有意义,要有记录、有总结。
第六章 教学研究与教学评估
第六十条 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职业技术人才的重要措施之一,要加强教学研究的组织与管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院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十一条 教务处应制定全院性教学业务(研究)活动计划,建立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参加教研活动、教学质量检查、考试考核成绩分析、教学研究论文评选、科研立项和教学信息管理等制度,定期组织全院性的业务学习、科技讲座、教学及教改经验交流。系(部)要结合本部门师资情况和专业建设需要,制订本部门的教学业务(研究)活动计划。教学研究内容要与学院的教学工作紧密结合,注重实效。
第六十二条 教研室是进行教学研究和组织教学工作的基层组织。它直接承担学院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直接影响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总结,要保证时间,每周不得少于两学时。教研活动内容主要是研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教法;研究实验(训)技术的改进和实验(训)室(基地)建设;交流教学经验;分析教学质量;开展业务学习和其他教学研究,组织听课、观摩、教改等活动。教师除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外,还应主动探索所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注意积累教学资料和经验,提高教学质量。教学研究的内涵扩展,应向应用技术型方向发展,密切联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实际,要服务于大兴安岭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兼职教师也应参加教学业务(研究)活动。
第六十三条 教学评估是教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要把教学评估工作作为学院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除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评估工作外,学院还应每年对系(部)进行一次教学评估。要重视各种教育教学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通过常规教学检查、师生座谈会、听课等形式,畅通教学过程中的信息反馈;通过毕业生调查、与用人单位座谈等形式,建立人才需求与毕业生质量的信息反馈网络;通过各种层次的教学评估收集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办学效益的反馈信息等。对收集的各种信息,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归纳,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十四条 学院、各系(部)要做好毕业生质量调查工作,要形成制度。一般每年要进行一次分专业调查或全面调查,调查人数可根据需要抽样,调查内容应包括毕业生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及业务能力素质。
第六十五条 要开展院际间的信息交流,注意吸收兄弟院校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的经验。收集获取与学院专业、教学有关的国内外生产、科研资料,探索国际的交流与合作机制,以利于学院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七章 教学设施与实习(训)基地管理
第六十六条 实验(训)室是技能教学的课堂。实验(训)室的设置应根据学院专业设置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基本达到主要专业技能训练在校内完成的要求。教务处具体负责实验(训)室的规划、建设。在订购实(验)训设备时应注意提高校内实验(训)设备的利用率,防止重复购置。普通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验(训)设备完备率至少应达到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六十七条 为确保技能教学顺利进行,应切实加强实验(训)室管理,要制定实验(训)室工作年度计划,其中包括技能教学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新开实验(训)项目计划及实验(训)技术改进计划等。实验(训)室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实验(训)操作规程、仪器保养制度,损坏仪器赔偿制度和仪器外借制度。每次实验(训)结束应及时填写技能教学情况记录表作为统计实验(训)开出率、实验(训)仪器设备利用率及实验(训)指导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实验(训)仪器设备必须专人负责保管并建账册,其中固定资产应按价值编号并加贴标签,账、物、签(卡)三者应完全相符。仪器设备必须合理放置保养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随时满足教学需要。教务处、财务处应有全院各实验(训)室、实习(训)基地的仪器设备总账。
第六十八条 要加强院外实习(训)基地建设,本着资源共享,互利互惠的原则,不断探索校一校合作、校一企合作的新路子。
第六十九条 图书馆是教师与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图书馆的建筑面积、藏书量、阅览室的座位数应符合国家教育部的关规定。图书馆的经费投入不低于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七十条 图书馆应根据教学需要和专业特点,及时通报最新出版的图书资料信息,征求教师的意见,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多渠道地采集图书资料,购书比例要合理。图书馆要定期编制资料目录索引,健全目录体系,以提高藏书利用率。加强书库内部管理,做好图书资料的保护工作,切实注意防火、防盗、防虫蛀鼠咬、防潮霉变。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独立的语音教室、多媒体教室,其总面积和座位数应符合国家教育部的办学条件合格标准。加强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电化教学设备的购置、保管、使用、维修,及教学资料录像(音)带的编写制作、管理等规章制度。幻灯、投影、语音、扩音、录放像、计算机等设备应齐全。重视音像资料的编写制作,编制教学资料带目录,为精品课程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加强院际间电教资料的交流协作关系,充分利用电化教学设备为教学服务。
第七十二条 重视校内实习(训)基地的建设,实习(训)设备应能满足工种的需要,实习(训)设备的完备率应不低于按教学计划要求的工种数的70%;林财医类专业应有完善的基本技能训练设施及场所,有与实际工作场所相似的模拟实习(训)室,模拟实习(训)室应配备各种相应的设施。切实加强校内实习(训)基地及设备的管理,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习开出率。定期检查和保养各种设备设施,确保设备的完好率。
第七十三条 体育(馆)场地和器材设备是学院进行体育教学和开展体育活动的物质基础,运动场地、跑道及器材设备必须满足教学需要。每年体育维持费不得低于教育事业费的1%。体育场地及器材设备应建立相应的维修管理制度,并有专人保管。
体育馆内健身及活动场地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应定期向职工开放;外单位使用体育(馆)场,须以不影响教学活动、职工体育活动为前提,经主管部门批准;学院要利用好气候特点,每年冬季都应浇灌冰雪场地,开展冰雪体育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馆、处、室组织实施,解释权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规程中的条款与上级政策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