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黑财教〔2021〕100号)要求,为大力推进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帮助科研人员了解科研经费使用的法规底线,根据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梳理形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禁止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加以防范,努力实现科研经费科学规范管理、合理高效使用。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8日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禁止事项清单
一、违规列支设备费
1.购买、试制或租赁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列支承担单位自有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2.购置应由承担单位提供的专用仪器设备、通用仪器设备。
3.将科研经费全部用于购买仪器设备。
二、违规列支业务费
4.材料费。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以虚假业务、虚开发票、虚假合同等方式核销材料费;列支复印纸、硒鼓、墨盒、打印纸等普通办公材料费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虚构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提高测试化验加工支出标准等方式,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以测试化验加工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委托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并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6.燃料动力费。列支日常办公发生的水、电、气、暖等费用;列支私家车汽油费。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本项中列支日常办公用途的固话费、网络费、手机充值费用及邮寄费等;列支与本项目不相关的专利年费、版面费等;列支通用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费等。
8.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虚构会议事项,或通过提供虚假参会人员名单、伪造参会人员签字等方式报销会议费;报销因私或与项目不相关业务发生的火车票、机票、住宿等费用;列支不合理的市内交通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列支与项目不相关的国际合作交流费。
三、违规列支劳务费
9.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10.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11.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将专家咨询费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或支付给咨询机构。
四、其他违规事项
12.以各种方逃避设备、材料等采购招投标。
13.编报虚假预算;虚假承诺其他资金来源,未兑现应配套的科研项目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14.截留、挪用、挤占和虚假套取科研经费,无任何根据调整外拨科研经费。
15.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办公、基本建设、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等费用。
16.项目资金未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17.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