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院、系(部)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结合学院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组织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条 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由两级督导组织完成:学院教学督导室(以下简称“督导室”)和系(部)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督导室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专家咨询性机构,督导室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对全院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督导组在系主任领导下,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务处为督导室联系单位,并对全院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协调。除指定专人联系督导室外,教务处领导定期参加督导室的工作例会,听取意见后共同分析各阶段教学工作情况,内容重要的会议应请有关院领导参加,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四条 系(部)主任要加强对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并把教学督导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教学工作内容。对督导组反映的问题,系(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信息。
第二章 教学督导成员的组成和聘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成员(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员”)由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学术水平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督导室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1人,教学督导员若干名,教学督导员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督导组设组长1人,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由系(部)推荐,学院聘任。
第六条 院、系(部)两级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岗位职责
第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的岗位职责如下:
1.有计划地深入教学第一线,收集有关校风、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检查发现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问题,及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开展教学检查,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教学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向有关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3.参与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每学期对全院任课教师开展一轮听课评价工作,随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评估及指导;
4.参与教师评优、晋职及评奖等工作,对有关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5.参加学院教学评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有关咨询及论证工作,为学院教学管理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6.深入系(部)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教学工作经验,反馈教师、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联系并指导系(部)督导组的工作;
7.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全院师生对学院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主管院长及教学管理部门反馈;
8.每学期末,写出督导工作总结报告,提出下学期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的思路或建议;
9.完成学院安排的专项检查或调研活动。
第八条 系(部)教学督导员的岗位职责如下:
1.随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2课时,听课后需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并认真填写督导员听课记录表;
2.了解本单位的教学安排情况,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3.参加本单位教学专项检查工作,不定期抽查期末试卷、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参与本单位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教师评优及评奖等工作,对有关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5.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交流听课和常规检查情况,针对在听课过程中问题突出的教师,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并对问题教师进行多次抽查听课,直至其完成整改。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与权利
第九条 学院应根据教学督导员的工作量和完成任务情况给予教学督导员一定的课时津贴,课时津贴由学院教务处依据《大兴安岭职业学院课时费发放办法》进行发放。
第十条 学院和系(部)应保证督导室、督导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享有参加学院及系(部)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就督导过程中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在教学督导工作中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优秀教学督导员,学院将纳入教师节表彰系列;教学督导员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的研究成果,可参加学院教学研究成果评奖。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督导室应结合学院的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和年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并根据实施情况,在学期末提交督导工作个人和督导室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应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学习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总结、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学改革先进经验,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十六条 督导室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工作会议及与系(部)督导组组长的联席会议。督导室工作会议每月一次,督导室和系(部)督导组组长的联席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在进行督导工作时应佩带“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员”胸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对督导对象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向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反映,不得私自外传。
第六章 学院教学督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督导室为学院教学督导员的主管部门,督导室主任每学期要对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记入督导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要服从督导室的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教学督导工作及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 系(部)教学督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为本系(部)教学督导员的主管单位,督导员的工作情况由本单位负责管理与考核。
第八章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督导室主任负责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制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安排每学期的教学督导听课工作,根据学期课程表安排督导员分组深入课堂听课。
第二十三条 听课小组采取随机抽查听课的方式对全院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个听课小组深入课堂听课时至少要由2名督导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在听课过程中,督导员要依据《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标准》对授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打分,并认真填写《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员听课记录表》及《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督导评价表》,听课后需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并请授课教师在听课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院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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