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职业学院转专业细则及程序
为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我院的学生转专业工作在遵循维护教育部公平、公正和公开等相关的原则上,制定了我院学生转专业的细则。
(一)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1.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包括自主选拔录取、紧缺人才、定向招生、高职单招、扩招、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贯通培养形式不得申请转专业。
2.艺术和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普通类专业。
3.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有招生限制的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4.学制有变动的不能转专业。
5.按大类招生的高校学生在分专业时,原则上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6.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7.高职高专学生转专业时间为第二学期,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8.当兵退役后复学可以申请转专业,如果申请跨专业类别转专业,为了学生能够更好的学习所转专业知识,建议从大一开始学习,但除国家学费补偿以外的所有费用应由学生本人承担。
9.学生休学(含创业)期满复学、留级、降级,因原专业当年未招生无法正常复学继续学习的,在不跨专业类别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专业。
10.关于热门专业如口腔医学,在专业大类下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期末总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具有申请转专业资格。申请报名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基础知识考试,最终录取名额为所转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数减去实际报到数。
11.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学工部负责,学生录取通知书与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二)转专业的程序
1.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品学兼优、凡有挂科和违纪现象的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2.学生本人按照学院具体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填报转专业申请表和承诺书各2份,各二级学院留存一份报学工部一份。转专业申请表上需要家长签字。
3.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二级学院及拟转入二级学院同意,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校长,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进行公示,学籍管理部门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转专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2.大兴安岭职业学院转专业各二级学院汇总表。
3.转专业承诺书。
2023 级大兴安岭职业学院转专业细则及
程序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群团工作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共青团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按照《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第二课堂”是指在第一课堂外,全日制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利用课余时间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参与教育培训、学科竞赛、学术讲座、科研项目、文艺体育、 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各类活动。
第三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是“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延续和创新,是素质教育的新探索,是面向社会、面向学生构建人才培养模式的新实践,是适应学生成长需要、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契合社会对人才需求具有战略意义的制度创新。
第四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是对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补充,学生可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获得第二课堂学分。
第五条 通过推行“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激发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自觉性、积极性,构建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并通过客观记录、有效认证、 科学评价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经历和成果,促进“第二课堂成绩单”成为学校人才培养评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社会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统筹规划工作。
组 长:朱 蕾
副组长:武维斌 宋志坚 刘兴燕 王恩久 王晓飞
成 员:周欣欣 安新阳 杜 仙 李 强 付明雨
张 伊 成佳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团委,具体负责学校第二课堂平台建设、第二课堂学分核查、第二课堂活动的组织和质量的监督以及“第二课堂成绩单”存档等工作。
主任:朱 蕾(兼任)
成员:周欣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第二课堂服务中心”,负责全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统筹规划工作。主任由校学生会副主席兼任。中心下设办公室, 具体负责学校第二课堂平台建设、第二课堂学分核查、第二课堂活动的组织和质量的监督以及“第二课堂成绩单”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领导小组,二级学院院长兼任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设计管理、监督、考核和评价以及第二课堂学分的认定等工作。各班级团支部成立由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2-4人的“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二课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各班级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设计与开展,第二课堂学分的整理与申请等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 成立校、二级学院、班三级“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领导管理网络,实行分级、分层管理。
第十条 凡经查实在“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等方面弄虚作假者,撤销该学生所获得的相应学分,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第二课堂课程项目体系
第十一条 第二课堂课程项目体系是落实“第二课堂成绩单” 制度的基础,是对第二课堂活动的科学分类整合和体系构建。
第十二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的课程项目体系分为七个类别。学生可参加“思想成长、实践实习、志愿公益、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工作履历、技能特长”等七个方面的第二课堂活动获得第二课堂学分。
(一)“思想成长”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入党、入团情况,学生参加党课、团课培训经历,学生参加思想引领类活动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二)“实践实习”模块主要记载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岗位见习及其他实践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三)“志愿公益”模块主要记载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各类助残支教、社区服务、公益环保、赛会服务等志愿公益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四)“创新创业”模块主要记载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竞赛和活动的经历及获得的相关荣誉,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专著、取得的技术专利等。
(五)“文体活动”模块主要记载参与各级各类文艺体育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六)“工作履历”模块主要记载在校内党团学(含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任职履历、在校外的社会工作履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七)“技能特长”模块主要记载参加各类技能培训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四章 第二课堂学分体系
第十三条 第二课堂学分体系是落实“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核心,是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抓手。
第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第二课堂课程项目体系中具体的活动内容,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能力和需求,自主选择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获得对应第二课堂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需按要求修满一定的第二课堂学分方能毕业,三年制和五年制专科学生必须修满《办法》规定的“第二课堂”成绩单30学分方可毕业;三年制中专学生必须修满《办法》规定的“第二课堂”成绩单15学分方可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延期毕业。因长期事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未能修满对应第二课堂学分的学生,由学院出具相关证明后进行补修。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获得的第二课堂学分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体系,作为综合测评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毕业后打印出“第二课堂成绩单”,校团委盖章后装入学生个人成长档案。
第五章 第二课堂成果体系
第十七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是学校第二课堂育人的重要成果体现,为每名学生的全面发展进行成长性记录,由校团委指导二级学院团总支认证并发放,可用于学生推优入党、评奖评优、求职、升学、存档等,搭建起学生、学校和社会三者之间的有效连接平台。
第十八条 通过“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学生可在参与第二课堂活动中,提高思想觉悟,发展个性特长,拓宽知识面,提高实践能力,与第一课堂学习相得益彰,既得到个性化培养,也实现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实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可通过大数据分析,结合学校育人的目标指向,评估、调整各类课程项目的设置和实施方式,以贴合学生需要,实现更好育人成效,以形成富有学校特色、全方位培养大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新模式。
第二十条 社会用人单位通过“第二课堂成绩单”可了解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能力的描述性评价, 更好的实现双向选择以及发挥学生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依托共青团中央研发的“到梦空间”网络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包含学生基本信息、课程项目类别、参与项目名称、参与项目时间、项目属性或级别(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项目评价,具体操作参照《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统使用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报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从2020级学生开始实行,其他年级学生参照执行。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社团管理章程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的规范管理,增强学生社团发展的规范性和有序程度,改进学生社团管理并不断提高学生社团工作的制度化和系统化水平,促进学生社团顺利和谐、平稳发展,特制定本社团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学校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活动。同时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经校团委的批准,并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填写《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申请成立。
第五条 各级学生社团隶属于校团委管理,校团委作为全校各类社团的主管机关,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指导、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活动,对于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职能工作学生社团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取得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各类学生社团在享有权力和履行义务上应遵守本制度章程具体相关条例。
第二章 大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科技学术类、文艺类、体育类、社会公益类、语言类、休闲实践类六个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八条 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团委根据学校学生实际情况组建成立社团;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大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社团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
(四)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五)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
第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如下手续:
(一)由社团发起人到校团委提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报校团委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原因。、
(二)审查合格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负责人向校团委提交社团章程,其中包含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宗旨;
2.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等;
3.大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力、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负责人的基本素质要求、工作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终止的程序;
9.其他事项。
经校团委审核合格后,社团予以成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相同性质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校团委经审核认为没有必要成立;
3.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经批准成立的社团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其社团成立。
第十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一)批准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均要向校团委申请注册。注册时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
2.上一学期社团物品清单;
3.社团的一切变更情况;
4.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
5.社团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意见。
(二)上诉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注册盖章后,《社团注册表》由校团委保管。
(三)社团从批准成立注册之日起,一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由校团委给予警告,连续两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做自动解散处理。
(四)社团在完成学期注册前不得招收新会员。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1.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社长、副社长。
2.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2)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和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3)未曾受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该在事由发生后的7日内上报校团委核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未执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违反校规校纪及本章程等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给予公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管理和活动
第十五条 校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协助老师审核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校团委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制公章。可以自备一个代表本社团的艺术图章,但需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校外各项活动,组织者应提前两周向校团委提出出面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质量。未经校团委批准,任何社团不允许参加校外活动。校团委在许可举办活动的同时,有权对活动的内容、地点、形式等方面提出修正意见,组织者应遵守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及社团网站,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及社团网站必须由校团委审核通过方可编印、发行。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社团刊物及社团网站进行整改和停办。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结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根据需要修订社团章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以及社团建设提出建议和质询,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损害到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事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七章 大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校团委将对全院大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议,评选出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校团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和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不履行学校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三)社团执行机构有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四)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五)社团成员不足10人;
(六)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或不足3次以上;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团委。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员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员是学生宿舍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对宿舍内学生服务管理、人身安全、财产保护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学生宿舍管理员在学工部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服务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不断提高学生宿舍管理员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宿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目标,结合学校宿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宿舍内学生的服务管理、人身安全、财产保护等工作,维持学生在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2、负责楼内学生寝室内务卫生、安全、纪律、秩序、公共设施及防盗、防火、防毒、用电安全等内容的督促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学工部。引导学生增强防火安全和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意识,熟知并掌握宿舍内配置设备的使用方法及性能,熟悉各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同时负责宿舍的节水、节电等工作。
3、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交接班双方对所记录内容无异议后签字。
4、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每晚学生宿舍停止供电后,要认真巡视检查宿舍楼内情况,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纪行为和破坏秩序等情况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上报学工部主管科长。
5、掌握宿舍的基本情况。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好本宿舍楼学生住宿信息档案,做好各项维修项目的申报和日常检查及维修质量的反馈工作。
6、提醒学生保管好个人物品,引导学生做到人走锁门、贵重物品随身携带,经常在楼内上下巡视,对于携带大件物品、贵重物品、和外来人员进行盘查,保证学生的财产安全。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员的选聘在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组织下按照选聘条件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聘。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员的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
2、遵守该岗位工作职责、安全职责。
3、年龄在22-45岁之间,无其他单位人事劳动关系人员,中专或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
4、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吃苦耐劳精神,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团队意识。
5、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6、中共党员、退役军人、军转干部优先,有相关专业技术资质证书、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员按照程序选聘确定后,实行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如达到任职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每年定期按照上级临时用工部门管理规定与学校签订劳务合同。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学工部负责对宿舍管理员进行直接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员工作要求
1、每栋宿舍楼配备学生宿舍管理员2名,共同负责本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时间为每日早8:00—次日早8:00,按时开锁楼门,认真做好来访者的登记工作。
2、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按时交接班,不迟到、早退,不私自串岗、空岗,岗前、岗中不喝酒,不准在岗位上干私活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期间不得在床上休息、看书、睡觉、闲聊,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交接班时间为早7:40-8:00,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交接班记录,各种记录详实准确。
3、值班时要做到衣冠整洁、文明用语、举止大方,不允许吸烟,不准浓装艳抹,在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要保持值班室内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
4、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记住分管宿舍的学生及特殊人群的情况。
5、认真做好深入宿舍工作,并做好登记深入宿舍的具体情况。每日8:30-10:00、14:00-15:30、21:00-22:00为查寝时间,其它时间为巡查时间,对宿舍卫生、锁门、正常上课期间学生滞留宿舍等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及时上报公共财物、设施中出现的问题。按时上报当天和当晚查寝情况,做到分管区域人和物心中有数有据可查,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控学校财物搬出宿舍,做好宿舍所有房间的钥匙管理工作。
6、负责休息室及工作区域卫生,督促学生搞好卫生和内务整理;宿舍楼道、消防通道等处不得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
7、协议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串班,自行沟通协调人员(不能找非签协议人员,而且必须能够胜任代替工作内容的人员,替班人员能够行使串班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完成好串班人员的所有工作内容)但必须上报学工部批准,请假或串班不能超过3天。
8、宿舍管理员应制止学生乱丢乱扔、乱泼乱倒、破坏公物、抽烟、喝酒、打架斗殴、盗窃、赌博、敲诈勒索、焚烧杂物、卖东西、熄灯后起哄等影响他人休息的不良行为。对于宿舍内私接、乱接,违规用电、用火、用水,管制械具进行严格检查管理,认真做好晚归学生的登记工作。
9、服从学工部工作安排和管理,增强防范意识,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保护好消防器材等公用设施,发现可疑者仔细盘查,切实做好宿舍内的防盗、防爆、防毒、防火等工作,熟悉相关部门电话。发现可疑情况和发生公共突发事件,及时向学工部汇报、向保卫处报警并进行处置。
10、不允许在宿舍楼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允许在值班室内做饭,严禁吃、拿、卡、要,向任何人索取或变相索取钱物及监守自盗,无违纪违规等不廉洁行为。严禁与学生和家长产生任何摩擦。搞好团结,不相互诋毁、拉帮结派、打架等不团结行为出现。
11、每个月的考核情况将记入到年底的考核中。
12、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解聘。
13、如管理员提出辞职,需提前三十日向学工部提出书面申请。
14、未尽事宜按学校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员工作纪律
1、严于律已,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2、关心爱护学生,注意与学生交往的尺度。
3、日常工作要使用礼貌用语,不讲服务忌语,开展“微笑服务”,态度热情文明,举止大方得体,解释问题要认真、规范、耐心细致。
4、要做到脑勤动、嘴勤动、手勤动、腿勤动,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
5、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空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学工部按照《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员考核办法》,对学生宿舍管理员进行月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第五章 待遇与奖惩
第十一条 宿舍管理员薪酬实行月工资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员的工资将依据学校研究确定的工资发放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履职不合格和接受学生贿赂的学生宿舍管理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时报到、注册,按时上、下课,按时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章 学生考勤管理
第三条 未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满不返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按旷课一天(8学时)计算,不按当日实际课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超过15分钟按旷课1学时计。
第四条 学生课堂出勤情况由辅导员、各班班长和授课教师共同负责考勤。辅导员负责对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将考勤结果填入《课堂考勤表》中;授课教师将出勤情况记入《教师教学工作手册》。辅导员对连续旷课达1天及以上或达到8学时的学生上报二级学院团总支,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必须在下班前汇总当日学生缺勤情况上报学工部。辅导员接到学生旷课情况通报后必须在6个小时内查明原因,并记录在《课堂考勤表》中。辅导员每周不少于2次查明班级学生在校线下上课情况,并记录在《辅导员工作记录本》中。
线上教学期间,任课教师将出勤情况发给辅导员,辅导员查清学生缺勤的原因并记录在《课堂考勤表》中,疫情防控期间认真填写《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因病缺勤学生病因追踪登记表》,对于旷课学生单独填写《学生旷课情况统计表》,每周统计一次,团总支汇总后下月周一上报学工部,按照《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周二之前将上一周汇总结果进行公布。学生对公布的结果如有疑问,须在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持辅导员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团总支核查,逾期一律以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室或医院证明,校医和辅导员在批假时应详细了解病因,并做好病假追踪。如疑似传染病、食物中毒或危重疾病,应立即报告所在二级学院主要领导和学校分管领导。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对学生考勤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学生旷课达到处分标准的,要及时给予教育和处分;对学生病假达到休学条件的,要及时按《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应确定专人负责学生考勤管理工作,并做好资料留存。学工部负责督查各二级学院学生课堂考勤工作。教务处负责督查授课教师课堂考勤工作。
第三章 考勤结果运用
第九条 学生个人考勤结果,作为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及评优、评先、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各班级考勤结果,作为辅导员考核、先进班级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授课老师、辅导员未执行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若无视纪律,违反此办法规定的,按照《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暂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学生的出勤管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学生请假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原则
1.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上课、实习、晚自习、军训、劳动日、集体活动,以及按时返回宿舍住宿),不得随意请假。如确需请假,须按规定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除急诊或其他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
2.学生因病或事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学习和活动时,不论离校与否,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校或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照旷课处理。
二、请假程序
1.请假需由学生本人至辅导员处详细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请假单》四联单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写明请假原因、离返校时间等,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同时请假学生还需做出郑重承诺:请假事由和通讯信息真实可信,请假期间保证随时与学院及辅导员老师保持联系,并保证自觉实施自我保护和自我安全防范,避免意外发生。如有不实之处或没有履行承诺而擅自去它处游玩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家长及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请假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系里保管作为销假的依据;第二联由班长保管,以备任课教师考勤之用;第三联交由本学院舍务部保管,以备查寝核查之用;第四联报教务办,与学生出勤及成绩考评之用。
2.请假前家长要与辅导员联系确认请假期限和事由,家长承诺同意学生请假并愿意共同遵守请假人的承诺(必须填写家长电话号码)。学生请假原则上超过1天须经家长电话向辅导员或传真附有家长身份证明书面同意函确认,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3.请假一般不得由他人代替,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亲自办理,必须委托别人及时代办。无特殊情况不得通过电话请假,不得越级请假。
4.所有请假手续必须在考勤前办理完。凡事先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一律不予补假。极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在公布考勤结果前,由相关责任老师说明原因,否则按缺勤计算。
5.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特殊情况需请假者要有充足理由方可酌情准假。病假需附学校医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6.上课期间,学生因病、因事临时请假,可直接向任课教师请假,任课教师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
7.学生请假、续假手续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备查。
三、请假权限
1.请假期限在1天(含1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报二级学院备案。
2.请假期限在3天(含3天)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团总支书记审批,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3.请假期限在3--7天(含7天)以内,应由辅导员、团总支书记、二级学院领导、团委书记(学工部长)共同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学工部备案。
4.请假期限在7天至2个月(含2个月)以内,由辅导员、团总支书记、二级学院领导、团委书记(学工部长)共同签署意见,报主管学生领导审批,教务处、学工部备案。
5.请假期限超过2个月以上的,需到学工部(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四、续假销假
1.学生请假获准后应按期恢复正常学习活动,一般不得续假,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上),并提供不能按期返校的相关证明;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返校者按照旷课处理。
2.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到辅导员处履行销假手续。不及时销假或不能证明超假理由的,超出的天数按无故旷课对待。
五、补充说明
1.各二级学院辅导员要经常对学生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节假日前后要进行重点检查。在节假日前后、实习及军训期间,除本人重病或有重大事情,经核实后可以请假外,其他一律不予准假。(注:节假日回家的同学,需提前买好往返车票,以类似买不到车票等理由的请假一律不予受理。)
2.学生请假期间,班长或寝室长持学生请假审批单向任课教师及查寝人员出示证明。
3.无论任何情况,学生不能按时归寝,必须经辅导员或二级学院领导同意,并且学生家长要亲自或电话向辅导员说明情况,将书面请假条交舍务办备案。
4.请假人在请假期间应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期间一切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5.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辅导员应定期核对请假情况,如果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或伪造请假单,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
请假单(学工部留存) | ||||
姓名 | 班级 | |||
请假理由 | ||||
请假时间 | 从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
销假时间 | 月 日 | |||
联系电话 | 家长电话 | |||
辅导员意见 | 团总支意见 | |||
二级学院领导审批 | 学工部审批 | |||
主管院长审批 |
请假单(二级学院团总支留存) | ||||
姓名 | 班级 | |||
请假理由 | ||||
请假时间 | 从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
销假时间 | 月 日 | |||
联系电话 | 家长电话 | |||
辅导员意见 | 团总支意见 | |||
二级学院领导审批 | 学工部审批 | |||
主管院长审批 |
请假单(班级留存) | ||||
姓名 | 班级 | |||
请假理由 | ||||
请假时间 | 从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
销假时间 | 月 日 | |||
联系电话 | 家长电话 | |||
辅导员意见 | 团总支意见 | |||
二级学院领导审批 | 学工部审批 | |||
主管院长审批 |
请假单(寝室留存) | ||||
姓名 | 班级 | |||
请假理由 | ||||
请假时间 | 从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
销假时间 | 月 日 | |||
联系电话 | 家长电话 | |||
辅导员意见 | 团总支意见 | |||
二级学院领导审批 | 学工部审批 | |||
主管院长审批 |
请假制度流程表: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创建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大兴安岭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学生宿舍、公寓入住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团委(学工部)作为宿舍的直接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要以育人、服务、安全、和谐为宗旨,各二级学院要充分利用学生宿舍阵地,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宿舍文化建设,为学生创造优良、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条 新生入校后,团委(学工部)及各二级学院按照有利于管理和同一专业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统一分配与调整宿舍。学生应按分配的位置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如特殊情况需调换宿舍需辅导员(班主任)、楼管、宿舍负责老师同意。
第六条 学生要爱护公物,若丢失、损坏要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要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养成用后即关和房间无人时关灯的良好习惯。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的现象。学生宿舍要按学院作息时间定时送电、定时停电,特殊天气、主要节假日适当延长送电时间。
第八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网线、乱接灯头,使用电炉、电热器等违规电器,否则,视其情况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晚上熄灯时间为22:00。宿舍锁门时间为21:00,本办法中的晚归时间、深夜外出时间是指21:30以后。
第十条 学校实行晚归、深夜外出登记制度。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凡在规定的出入时间之外出入学生宿舍者须请示辅导员(班主任)。经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方可出入。
第十一条 学校对无故晚归、不归学生实行报告制度。舍务部学生干部、寝室长有义务对本班无故晚归、不归学生进行排查、报告,凡有无故晚归、不归学生的宿舍,宿舍寝室长在22:00前报告给辅导员(班主任)及宿舍管理员。宿舍管理员要认真登记、排查,及时通报给辅导员(班主任)和相关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和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排查,落实原因并处理。对于上述情况视其情况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他人。凡未经批准而私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酗酒、赌博等;严禁在宿舍内违规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等;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不准在宿舍和楼道燃放鞭炮;严禁在宿舍进行各类营利性活动和饲养任何小动物。
第十四条 男生(女生)不得进入女生(男生)宿舍,不听劝阻,强行闯入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遇外单位人员或无理取闹者欲强行进入宿舍的,应立即报保卫科。
第十五条 学生离开宿舍或假期封宿舍时,要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锁好宿舍门窗。若由学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除经济赔偿外,视其危害程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要爱护消防器材,对配备在宿舍楼内的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严禁擅自使用或挪为它用,否则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故意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学生应服从学校管理,阻碍、抵制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要保持宿舍楼内的卫生,养成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严禁在楼道内乱泼水、乱烧废纸和乱扔杂物等,严禁向窗外扔烟头、酒瓶、罐头瓶、泼水等。
第十九条 宿舍内卫生要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要保持宿舍经常通风换气,积极参与“星级宿舍”的评选活动,自觉配合和接受学校宿舍卫生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卫生及物品摆放检查由辅导员(班主任)、舍务管理员共同负责。对多次检查仍不达标的寝室,要进行通报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按照《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因病缺课
登记追踪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应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能力,确保传染病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切实保障师生员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职责
(一)严格遵守《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出勤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如实说明请假真实原因。
(二)因病请假,一律凭学校校医出具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病例向辅导员请假,如急诊或因病不方便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应先向辅导员口头请假,事后携带就诊医院的门诊病历等资料补办病假手续。
(三)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症状以及疑似传染病时,应立即就医并向辅导员报告。
(四)经医院就诊排查疑似传染病的,应立即告知辅导员。经由辅导员及时向二级学院团总支和学校校医汇报后,应服从校医指导安排,到指定医院进一步排查确认。
(五)经医院确诊患有传染病的学生,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隔离治疗,禁止隔离治疗期间继续在校上课。学生家长(或委托班长)凭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及时交辅导员处留档,并办理请假手续或休学手续。学生隔离治疗期间应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治疗情况。
(六)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后要求返校上课,必须携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康复证明)到学校校医室查验登记,凭学校校医室出具的复课证明到辅导员处报到进班上课。
第四条 班长、寝室长工作职责
(一)班长协助辅导员严格班级学生出勤管理,如实记录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并将考勤信息及时报辅导员。
(二)班长、寝室长应掌握本班级、本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若发现有疑似传染病症状的学生,应立即报告辅导员,并协助劝其就医。
(三)受患病学生或其家长委托,可帮助办理请假手续或休学手续。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辅导员是班级学生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班级学生考勤管理,认真及时核实学生请假原因,严把学生请假第一关。
(二)应掌握所带班级学生的健康状况,对因病缺勤或未缺勤却有病症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并进行病因追查,要认真填写《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因病缺勤学生病因追踪登记表》。
(三)对有疑似传染病症状的学生,督促其及时到医院进行排查,如确诊为传染性疾病必须及时上报二级学院团总支和学校校医,并协助有关方面对其进行隔离治疗。帮助办理请假手续或休学手续。
(四)做好确诊传染病学生及其家长工作,在传染期必须离校隔离治疗休息。患病学生隔离治疗期间,应保持与学生及其家长常态联系,关注关心其治疗情况。
(五)指导帮助病愈且隔离期满后要求返校上课的学生办理复课手续,学生需向校医室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一)各二级学院是因病缺勤学生追踪的责任单位。要加强本学院学生考勤管理,严格要求辅导员认真填写《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因病缺勤学生病因追踪登记表》并及时报告疑似传染病学生情况。
(二)有学生疑似传染病必须及时向学校总务处校医室报告,在学校校医的指导下开展防控工作,并指导帮助辅导员做好患病学生工作。疑似传染病学生未确诊前,及时报请学校同意,到学校指定隔离地点先隔离待进一步排查诊断,劝导并禁止该生继续在宿舍住宿或教室上课。
(三)按规定为确诊患有传染病学生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指导辅导员做好学生治疗期间跟踪服务工作。严格审查学生复课手续,对表销账。
第七条 总务处工作职责
(一)总务处是学校传染病防控的责任部门,加强对师生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强化对学校校医室管理,严格管理因病请假证明,排查疑似传染病,抓好第一道防线。
(二)各二级学院(或辅导员)报告后,及时指导帮助开展防控工作。设置学校隔离点,做好初步诊断疑似传染病学生未确诊前先行隔离工作,指导学生到医院进一步诊断排查。
(三)学校校医室要严格审查学生复课申请证明材料,到达复课条件方可出具的复课证明。
第八条 学工部工作职责
(一)督查各二级学院《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督导《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因病缺勤学生病因追踪登记表》登记情况。
(二)按规定办理确诊患有传染病学生请假或休学手续。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协助总务处加强对师生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随时抽查各二级学院学生上课情况,对各二级学院上报因病缺勤学生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第九条 所有教师都有严格课堂考勤的责任,有义务发现和报告学生健康状况异常的情况。在上网课期间,任课教师需在下课后将缺勤情况反馈给授课班级辅导员,以便及时跟踪缺勤人员情况。
第十条 认真落实学校《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管理办法》,发现各类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因病缺勤学生病因追踪登记表。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班级因病缺勤学生病因追踪登记表
记录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姓名 | 性别 | 请假或休学时间 (年月日) | 请假病因(需保存医院诊断证明、 门诊病历、休学证明复印件) | 销假(复学)时间 (需保存复学证明) |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人文教育学院、信息工程管理学院、医学技术学院、生态环境学院、艺术设计学院:
现将《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2023年5月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按照省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领域“微腐 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领域“微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学生资助档案是指在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字信息(含文字、图表等)、证明材料、电子资料、原始数据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生资助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学生资助档案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同步布置、检查、验收,确保学生资助档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第二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构成与归档
第五条 学生资助档案原则上分为文件类、上报审批信息类和原始证明材料类。
(一)文件类:各级资助文件,重要资助会议、会谈记录,核查通知及回复,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上报审批信息类:资助生认定表、资助审批表、各类资助统计报表、资助资金发放领取名册及资助信息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
(三)原始证明材料类:各学校的资助申请等原始证明材料。
第六条 归档的资助档案材料应做到规格规范、字迹工整、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情况。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七条 学校对应归档的文件(包括电子信息、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jpg格式文件等)要及时归档整理完毕并立卷装盒。
第三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资助文件类、上报审批类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服从学校统一规定;学生原始证明材料类档案保存期限执行上级资助管理部门要求。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档案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人员调动或离开学生资助岗位时必须办理学生资助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条 学校建立年度(学期)学生资助信息统计制度。
第四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利用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档案的提供和利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学生资助档案不对外开放。上级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学生资助档案。查阅者不得丢失、损毁、涂改学生资助档案。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要求查阅本人档案的,须经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老师同意。
第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我校学生资助档案,须经学校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鉴定与处置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本学校学生资助档案的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不得擅自处置学生资助档案。对保管期满的学生资助档案,学校负责老师应及时向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交申请,获批后方可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