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实验(训)室、实习(训)基地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训)室是进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加强我院实验(训)室建设和管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提高实验(训)室的功能和效益,根据《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训)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确保实践教学质量,把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作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根据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定实验(训)室工作的方向、任务。实验(训)工作要积极配合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逐步实现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训)室,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学院整体办学效益和投资效益。 二、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训)教学任务。实验(训)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五条 积极探索实践教学领域的科学规律,构建模拟职业岗位环境,加强对学生的技能训练,引导学生掌握应用技术和方法,形成专业技能、技巧,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要积极开展实验(训)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以及现代仪器设备的开发和使用。发挥技术特长和挖掘设备潜力,研制和改造仪器设备。积极进行新技术的研究以及基础课实验、专业实验和实训内容的更新。 第七条 实验(训)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充分作好实验(训)的课前准备工作,指导教师课前试做,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要试讲、试做。要督促检查学生实验提纲及预习情况,讲明实验规则和实训要求,巡回指导,维持好实验(训)课秩序。 第八条 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规定,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精密仪器设备要定期计量和校验,认真做好维修与校验记录,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 实验(训)室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要建立完善的实验(训)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进行实验(训)工作的管理研究;要不断进行业务进修,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实验(训)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院际交流,院内协作和社会服务工作,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严格实施实验(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需要,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三、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训)室和院内实习(训)基地的设置,必须根据学院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经过多方面考察论证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训)室、院内实习(训)基地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实验(训)室、院内实习(训)基地人员行政上归系(部)管理,业务上受教务处指导。 第十四条 教务处设备管理科在主管院长和教务处长的领导下对全院实验(训)室、校内实习(训)基地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训)室、院内实习(训)基地建设要突出高职特色,纳入学院的统一发展规划之中。 第十六条 每年初各实验(训)室、实习(训)基地应根据规划做出当年的建设计划(任务计划、设备计划、材料计划等)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实验(训)室、实训基地的建设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设施的功能、作用。增添实验仪器设备、设施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训)能力。在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和浪费。 第十八条 实验(训)室、实训基地对纳入实践教学计划的课程,实行无偿服务,实验(训)室、实训基地对学生和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屋占用费、水电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消耗费及劳务费。 第十九条 实验(训)室、实训基地人员包括:从事实验(训)室工作的教师,电教工作人员,网络中心管理人员,以及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各司其职又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实践教学任务。 实验(训)室、实训基地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教学、科研对实验(训)室、实训工作的要求,独立或在教研室主任指导下统筹考虑本室的建设规划,编制实验、实训教学计划,拟定实验、实训方案,编制本室的设备、材料购置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二)、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圆满完成实验(训)课的教学任务,努力达到实验(训)的各项指标。 (三)、管好用好维护好仪器设备和实训设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并确保实验、实训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四)开展实验(训)教学和技术研究、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的研究,进行仪器设备的开发、改造工作。 (五)在完成实践性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实验(训)科技开发和应用研究。 第二十条 实验(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实验(训)室宏观管理,改善实验(训)室条件,调动实验(训)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教学、科研基地的作用,从实际出发,建立并完善实验(训)室、实习(训)基地评估制度,积极开发实验(训)室、实习(训)基地评估工作。 四、 实验(训)室、实训基地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训)室、实习(训)基地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日常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实验(训)室、实习(训)基地要严格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值班制度,成立义务消防队,保管好消防器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电炉或其它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实验(训)室和实习(训)基地或下班后立即关机停电,锁好门窗。下班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实验(训)室安全,严格控制出入人员,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学生在节假日或课余时间做实验或实习,必须有值班人员和任课教师现场指导。实验(训)室等实训场所的钥匙要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实验(训)室、实习(训)基地人员应强化节约能源的意识,在实习的过程中要教育学生节约用水、用电,应强化环保意识,不随意排放废液、废气和造成大的噪声。 五、院外实习(训)基地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为补充院内实习(训)资源的不足,各系(部)应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在大兴安岭区域内,有选择地筛选一些企事业单位,作为大兴安岭职业学院的实习(训)基地进行建设,并报教务处,经学院核准以学院的名义与之签订合作协议,统一挂“大兴安岭职业学院XXX专业实习(训)基地”牌匾,并聘请该单位业务领导(或专业带头人)为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客座教授,颁发聘书。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要积极探讨与院外实习(训)基地的实质性合作内容、办法等。 第二十八条 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学院应积极谋求校—校联合,校—企联合,参加职教集团,并发挥作用。 第二节 仪器设备暂行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任务顺利进行的物资条件。为了加强全院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的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学院、系(部)二级管理,学院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有教务处、财务参加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会议。 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设备管理科管理。仪器设备、设施的调出调进、增减变化,均需报主管院长审批,经教务处、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条 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在仪器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加强科学管理,配备思想好、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需要变动者,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要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实践及理论的探索与研究工作,勇于改革,敢于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努力适应提高管理水平。 二、一般仪器设备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五条 凡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 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设施(包括捐赠、自制)均列入固定资产,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凡单价在500元以上, 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仪表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并入主机总价。 凡单价在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 耐用期不能确保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按易耗品管理办法管理。 凡单价在500元以下,2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按低值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范围: 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以及单价虽不足五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均定为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设施。 国家科委颁发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中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五万元的仪器设备、设施,但全套设备总价超过了上列规定的成套设备,亦属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 第七条 学院的实验仪器设备和实训设施器材,按类别编号、登记入账。 三、计划管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设施的购置应本着勤俭办学,挖掘内部潜力,统筹兼顾,先急后缓,逐步发展的原则;要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以及财力的可能,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第九条 为使有限的经费在教学、科研上充分发挥效益,购置仪器设备、设施的审批权限为: (一)、教学用仪器设备计划,首先由系(部)根据学院确定的建设方向和范围,提出购置计划,报教务处设备管理科,经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然后由设备管理科根据主管院长意见编制年度购置计划,报院长办公会通过。 (二)、科研用仪器设备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本着实事求是、少花钱多办事的精神编制本课题需要计划,经教务处科研科审查后,由教务处报主管院长审批,通过后,由设备管理科编制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条 仪器设备、设施年度购置计划汇总、上报批准后,不能轻易变动。如因任务变动,计划不周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系(部)负责人签字后送设备管理科办理。在不超过经费预算指标内: (一)、200元以下,由教务处负责人批准。 (二)、200元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 若已订货一般不再变动。 第十一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设施及国外引进设备,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说明购置理由、效益预测、人员配备、场地安置、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家,逐项进行论证审查后报院长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购置计划审定后,采购订货工作由财务处、教务处、相关系(部)统一组织实施。单价在2万元以上,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原则上都由院设备购置领导小组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认真学习有关业务技术知识,深入了解需要,熟悉市场信息,不断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设施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各实验(训)室内随时掌握仪器设备、设施的品类、数量、金额、质量和使用情况,每学年结束前统计一次。设备管理科每学年要对设备设施分布、质量和使用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计划管理并及时完成上级部门要求的各类统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建立并完善我院仪器设备、设施的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仪器设备、设施管理的现代化。 四、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设施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和设施器材到货后,使用单位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安装,并进行技术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设施器材,采购人员应及时写出验收报告,报主管院长及财务处,以便及时办理“拒付”或“索赔”手续。综合建设项目完工后,须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合格,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为使仪器设备、设施器材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和保养维修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检验的记录资料等。 第十九条 设备管理科应对仪器设备、设施,建立总账和分户账,使用单位由专人管理。凡新购进的仪器验收后,均需填写卡片,一物一卡。每年对全部或部分核对一次,确保账、物、卡一致,并与财务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设施器材损坏、丢失的,按仪器设备、设施器材的原价折旧赔偿。 第二十一条 凡属学院的仪器设备、设施器材,任何人不能作为已有,带回家中或租给他人。外单位借用时,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办理借出手续。 五、经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投资分配的原则是保证重点,照顾一般。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好管好,在短期内创造效益。 (一)、基建设备费主要用于重点专业实验(训)室内建设的重点项目投资。 (二)、事业设备费主要用于保证各种课程计划与大纲所规定的主要实验项目开设所需仪器设备、设施的增添、完善与改进。 (三)、不论用于重点项目,还是一般项目的投资,都要注重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并在短期内创造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经费管理,每年的经费指标由学院统一掌握,按审定的年度购置计划控制使用,若有节余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四条 讲求经济效益。各实验(训)室内应对仪器设备、设施的完好率、利用率、所开实验项目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作用和质量等综合指标,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对经济效益差的要有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经济核算,充分利用仪器设备、设施为院内外教学及科研服务,对院内有教学计划的教学实验一般为无偿使用;凡属委托科研、测试要收补偿性的费用及适当的工时费;对院外的服务按相关条例进行收费。 第二十六条 要根据仪器设备性能和精度等级,进行经济论证,做到合理选择仪器设备、设施。对于性能和精度下降的仪器设备,可以降级使用或按一定的审批手续调往其它需要的单位,做到物尽其用。 第二十七条 努力避免仪器设备、设施器材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用以及利用率低和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设施器材,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设备管理科有权收回或调用。对确系人为造成的积压和浪费,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设施器材的损坏、丢失,按相关条款处理。 六 仪器设备、设施的报废 第二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设施的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报废: (一)、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已经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二)、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者。 (四)、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使用效率不高,不能改装利用,且全无修复价值者。 (四)、由于意外灾害或其它原因使用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五)、修复的费用超过原值的60%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第三十条 报废的鉴定和审批: (一)、报废的鉴定:仪器设备、设施报废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报废单,一式三份,由实验管理人员、相关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设施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意见。 (二)、报废的审批权限:一般仪器设备、设施原价值在500 元以下的,由设备管理科报主管院长审批;500 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设施一律由设备管理科统一收回,变价处理,其收入在财务处列支作为重置固定资产之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仪器设备、设施管理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违反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节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习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教委《高等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各系(部)设立物品(含化学药品)仓库。 第三条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合理的、适量的常用物资库存工作。领用、回收处理等都应有专人负责,做到计划有依据,验收严肃认真,进出库手续清楚,账、册、卡、记录准确无误。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注重经济效益。对物资管理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犯制度的失职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或处罚。 二、物品的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是指实验、实训、科研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包括: (一)、材料: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二)、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表、工具、量具、一般器皿、餐饮用品等。 (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部件等。 三、物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为了加强计划管理,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结合当年经费情况,由各系(部)编制教学科研用物品购置计划,报设备管理科汇总。 计划分为: (一)、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计划,每学期报一次。 (二)、凡无法预见的计划外急需零星专用物品,也需办理临时申请手续,经系(部)负责人批准后报设备管理科。 (三)编报物品购买计划时,应把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写清楚。如因填写错误造成差错者,由编报单位负责。 第七条 经审批同意的采购计划,原则上由设备管理科统一组织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员购回物品应及时填写货物清单,随发票验收,验收中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及时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四、库存物品的管理与供应 第九条 各系(部)要建立物品库房,储备必要的常用物资,最大限度的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 第十条 库存物品的保管应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账物对号、清洁整齐,便于收发和检查。保管员要对库存物品经常核对,做到日清、月结、年盘点,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为节约资金,提高低值品利用率,各单位可互相借用,届时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物品,一律填写领料申请单,对贵重稀缺类物品,各单位要严格管理,限额领用;领用低值品(工量具、仪器、仪表)实行以旧换新。 五、危险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品的范围: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材料及其它危险品。 第十四条 南北校区的危险品应分别统一集中存放和管理,化学试剂类危险品由化学危险品仓库统一保管。其它单位不准自行存放危险品,使用时到危险品仓库领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存放地点应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十五条 凡需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应填写危险品申请计划,经系(部)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设备管理科,由学院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统一组织购买。对上述危险品应详细说明用途、严格控制购买量。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应对使用危险品的教职工、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说明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物品的经费与账务管理 第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费用,从各系(部)业务费支付或学院单独列支。 第十八条 学院对外技术服务所需消耗物品,各单位应做好记录,核算成本,以便从所收费用中支付补充。 (一)、设备管理科设低值品一级分类分户账和经费使用情况总账。 (二)、设备管理科对各系(部)库房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的物品明细账(卡)。根据入库和领料单等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十九条 物品账(卡)和收支单据,各有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收支单据应按月装订成册,账(卡)销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物品保管人员应经常对变动的物品进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蠃、盘亏报设备管理科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能调整有关账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到院外实习(训)基地进行实习(训)时,学院应向实习单位提供一定金额的实习(训)费用,或提供低值易耗品的费用。 第四节 实验(训)室、实习(训)基地管理规则 一、学生要按时到达指定实验(训)室、实习(训)基地。进入实验(训)室前要穿好工作服(鞋),并按规定顺序就位。只准携带教材、文具,不得携带与实习(训)无关的物品或私用实验物品。 二、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实验(训)记录。严禁操作与本次实验无关的内容。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停止使用,由指导教师处理。 三、未经指导教师批准,学生严禁随意搬动、拆卸、修装仪器设备。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视损坏程度由当事人按规定赔偿。 四、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领取、交回等有关规定,使用期间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五、学生应遵守纪律,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严禁喧哗打闹、乱丢杂物和乱涂乱写。 六、实验(训)、实习结束,指导教师应检查所用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做好实验记录,指导学生整理实验物品,清理卫生,关好门窗,关闭电源。 七、实验(训)室内不准存放个人生活用品,不准利用实习场所和设备,进行其它的活动。